咖啡店属于便利型餐饮店,有申报营业的义务。
营业申报
- 欲经营便利型餐饮店者须遵循《食品卫生法施行令》,按照营业类型或营业场所向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以下简称“申报政府机关”)进行申报。(《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4项前段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5条第1项第8号)
※ 违反此规定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97条第1号)
营业申报流程
- 提交申报表
· 欲申报营业者须置备营业所需设施后,向申报政府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包括电子文档)。(《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2条第1项前段、第1号、第2号、第4号及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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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申报表(包括电子文档形式的申报表)(《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录第37号表格)
√ 教育结业证(仅适用于遵循《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2项提前接受教育的情况)
√ 饮用水水质监察机构签发的水质检查(试验)成绩书(仅适用于将非自来水的地下水等用于饮用水或食品等的生产过程或食品的烹饪、清洗等过程的情况)
· 下列材料为申报政府机关确认用材料。申报人同意申报政府机关通过行政信息公用政策确认信息的情况下无需提交。(《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2条第2项)
√ 消防本部长或消防署署长依据《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第9条第5项发放的安全设施等完备证书(欲依据《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令》第2条第1号ga目开展营业活动时)
√ 机动车登录证(欲使用食物销售用机动车经营便利型餐饮业或糕饼类餐饮业的情况)
√ 事业者登录证(《高中教育法》第2条规定之学校的经营者欲使用食物销售用机动车在该学校经营便利型餐饮业或糕饼类餐饮业的情况)
√ 体检结果书(《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9条规定之体检对象)
√ 根据《关于大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的特别法》第9条第5项,由消防本部长或消防署署长签发的安全设施等配备证明(欲开展《关于大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的特别法施行令》第2条第1号ga目所规定营业的)
- 申报政府机关签发营业申报证
· 受理申报的申报政府机关须立即签发营业申报证。(《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2条第6项及附录第38号表格)
1. 在咖啡店销售酒类产品的情况
· 便利型餐饮店不允许发生饮酒行为,因此欲销售酒类产品的咖啡店须申报为普通型餐饮店并置备符合普通型餐饮店设施标准的设施。(《食品卫生法》第36条、《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号1目、《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
※ “普通型餐饮业”是指烹饪和销售食物且允许在用餐的同时附带发生饮酒行为的餐饮业。(《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号2目)
2. 在咖啡店销售糕饼类产品的情况
· 便利型餐饮店可以在经营过程中将糕饼类产品作为菜单的一部分进行烹饪和销售。但若要制作并销售糕饼类产品,须申报糕饼类餐饮业。
※ “糕饼类餐饮业”是指主要制作和销售面包、糕饼等食物,且不允许发生饮酒行为的餐饮业。(《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号6目)
申报营业之后须在管辖税务署进行事业者登录。
事业者登录的概念
- “事业者登录”是指向管辖税务署申报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者身份的事业者及其相关事业内容。[《法令用语事例集》(法制处及韩国法制研究院)]
登录申请流程
- 事业者须在各事业场所开业日起20天之内,向管辖事业场所的税务署署长提交事业者登录申请。但,首次开始事业者,也可在开业日之前提交事业者登录申请。(《增值税法》第8条第1项)
· 事业者登录申请也可向事业场所所在地的税务署署长以外的其他税务署署长提交事业者登录申请。在此情况下,将其视为向事业场所所在地的税务署署长提交事业者登录申请。(《增值税法》第8条第2项)
· 拥有两个以上事业场所的事业者(包括拥有一个事业场所且欲增设事业场所的事业者)可按照事业者单位,向总店或主事务所所在地的税务署署长提交登录申请。(《增值税法》第8条第3项前段)
- 欲申请事业者登录的事业者须向管辖税务署署长或其他出于申请人的需要而选择的税务署署长提交(包括根据国税信息通信网的提交)下列材料。(《增值税法》第8条第1项、《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1条第1项、第3项、《增值税法施行规则》第9条第1项及附录第4号表格)
· 事业者登录申请表(《增值税法施行规则》附录第4号表格)
· 事业许可证复印件、事业登录证复印件或申报证明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依据法令须获得许可或有登录或申报义务的事业)
· 租赁合同复印件(仅适用于租赁事业场所的情况)1份
· 租赁商街建筑的一部分时,该部分的图纸(仅适用于适用《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的建筑)1份
· 拥有两个以上事业场所的事业者以事业者为单位向总店或主事务所所在地的税务署署长申请登录时,除“以事业者为单位纳税的事业场所”以外的其他事业场所上述同附材料以及包含该事业场所所在地、业态及项目等信息的材料(《增值税法施行规则》附录第4号表格附表2与附表3)
- 签发事业者登录证
· 税务署信访服务室须根据事业者登录申请内容立即签发事业者登录证,或交由增值税科确认申请内容和提交材料并面谈后,于事业者登录申请日起2天以内将事业者登录证直接签发或邮寄给事业者。(《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1条第5项正文)
· 为确认事业场所设施或事业现况而被国税厅厅长认定有必要的情况下,签发期限可以延长至5天以内,并根据调查事实签发事业者登录证(《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1条第5项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