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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店创业与运营
咖啡店属于便利型餐饮店,有申报营业的义务。
营业申报
- 欲经营便利型餐饮店者须遵循《食品卫生法施行令》,按照营业类型或营业场所向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以下简称“申报政府机关”)进行申报。(《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4项前段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5条第1项第8号)
※ 违反此规定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97条第1号)
营业申报流程
- 提交申报表
· 欲申报营业者须置备营业所需设施后,向申报政府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包括电子文档)。(《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2条第1项前段、第1号、第2号、第4号及第13号)
营业申报表(包括电子文档形式的申报表)(《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录第37号表格)
√ 教育结业证(仅适用于遵循《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2项提前接受教育的情况)
√ 饮用水水质监察机构签发的水质检查(试验)成绩书(仅适用于将非自来水的地下水等用于饮用水或食品等的生产过程或食品的烹饪、清洗等过程的情况)
· 下列材料为申报政府机关确认用材料。申报人同意申报政府机关通过行政信息公用政策确认信息的情况下无需提交。(《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2条第2项)
√ 消防本部长或消防署署长依据《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第9条第5项发放的安全设施等完备证书(欲依据《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令》第2条第1号ga目开展营业活动时)
√ 机动车登录证(欲使用食物销售用机动车经营便利型餐饮业或糕饼类餐饮业的情况)
√ 事业者登录证(《高中教育法》第2条规定之学校的经营者欲使用食物销售用机动车在该学校经营便利型餐饮业或糕饼类餐饮业的情况)
√ 体检结果书(《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9条规定之体检对象)
√ 根据《关于大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的特别法》第9条第5项,由消防本部长或消防署署长签发的安全设施等配备证明(欲开展《关于大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的特别法施行令》第2条第1号ga目所规定营业的)
- 申报政府机关签发营业申报证
· 受理申报的申报政府机关须立即签发营业申报证。(《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2条第6项及附录第38号表格)
1. 在咖啡店销售酒类产品的情况
· 便利型餐饮店不允许发生饮酒行为,因此欲销售酒类产品的咖啡店须申报为普通型餐饮店并置备符合普通型餐饮店设施标准的设施。(《食品卫生法》第36条、《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号1目、《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
※ “普通型餐饮业”是指烹饪和销售食物且允许在用餐的同时附带发生饮酒行为的餐饮业。(《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号2目)
2. 在咖啡店销售糕饼类产品的情况
· 便利型餐饮店可以在经营过程中将糕饼类产品作为菜单的一部分进行烹饪和销售。但若要制作并销售糕饼类产品,须申报糕饼类餐饮业。
※ “糕饼类餐饮业”是指主要制作和销售面包、糕饼等食物,且不允许发生饮酒行为的餐饮业。(《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号6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