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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创业
营业许可
营业许可对象
- 欲经营下列任意一项餐饮业者须按照营业类型或营业场所取得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以下简称“许可政府机关”)的许可。(《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1项前段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3条第2号)
· KTV酒吧型餐饮业
· 娱乐型餐饮业
营业许可限制条件
- 属于下列任意一种情况之时,无法取得营业许可。(《食品卫生法》第38条第1项)
· 相应营业设施不符合设施标准(《食品卫生法》第36条)时(《食品卫生法》第38条第1项第1号)
· 因违反食品卫生法令而被吊销营业许可(违反《食品卫生法》第44条第2项款第1号项而被吊销营业许可的情况及依据《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款第19号项被吊销营业许可的情况除外)或依据《食品等标示、广告相关法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16条第1项、第2项款被吊销营业许可后,欲在6个月以内在同一场所从事相同营业活动时
√ 但,因拆除全部营业设施而被取消营业许可时,可以取得营业许可。
· 因雇用青少年当娱乐接待员并使其采取娱乐行为(《食品卫生法》第44条第2项第1号)或因采取《性交易中介等行为处罚相关法律》第4条规定的禁止行为(《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第19号)而被吊销营业许可后未满2年,欲在相同场所经营食品接待业的情况
· 因违反食品卫生法令而被吊销营业许可(违反《食品卫生法》第4条至第6条、第8条或第44条第2项第1号而被吊销营业许可的情况及依据《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第19号被吊销营业许可的情况除外)或依据《食品等标示、广告相关法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16条第1项、第2项被吊销营业许可后,该营业者(法人时指法人代表)欲在2年内从事相同营业活动时[但是,拆除全部营业设施(为规避行政制裁处分而拆除亚娘也设施时除外)后吊销营业许可时不适用]。
· 因雇用青少年从事娱乐接待(《食品卫生法》第44条第2款第1项)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从事《性交易中介等行为处罚相关法》第4条规定的禁止行为(《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款第19号项)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同一当事人(包含法人代表)欲在3年内从事食品接待行业时
· 因违反禁止销售危害食品等(《食品卫生法》第4条)、病鱼等(《食品卫生法》第5条)、尚未有标准或规格规定的化学合成品等(《食品卫生法》第6条)或有毒器具等(《食品卫生法》第8条)而被吊销营业许可后未满5年,同一人(如果是法人,则包括代表者)欲经营与被取消营业相同类型营业的情况
· 食品接待业中被认定为为了保障国民保健卫生而明确需要限制许可并由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指定公示的营业
· 欲取得营业许可者为被成年监护人或得到破产宣告后尚未恢复权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