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许可
营业许可对象
- 欲经营下列任意一项餐饮业者须按照营业类型或营业场所取得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以下简称“许可政府机关”)的许可。(《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1项前段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3条第2号)
· KTV酒吧型餐饮业
· 娱乐型餐饮业
营业许可限制条件
- 属于下列任意一种情况之时,无法取得营业许可。(《食品卫生法》第38条第1项)
· 相应营业设施不符合设施标准(《食品卫生法》第36条)时(《食品卫生法》第38条第1项第1号)
· 因违反食品卫生法令而被吊销营业许可(违反《食品卫生法》第44条第2项款第1号项而被吊销营业许可的情况及依据《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款第19号项被吊销营业许可的情况除外)或依据《食品等标示、广告相关法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16条第1项、第2项款被吊销营业许可后,欲在6个月以内在同一场所从事相同营业活动时
√ 但,因拆除全部营业设施而被取消营业许可时,可以取得营业许可。
· 因雇用青少年当娱乐接待员并使其采取娱乐行为(《食品卫生法》第44条第2项第1号)或因采取《性交易中介等行为处罚相关法律》第4条规定的禁止行为(《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第19号)而被吊销营业许可后未满2年,欲在相同场所经营食品接待业的情况
· 因违反食品卫生法令而被吊销营业许可(违反《食品卫生法》第4条至第6条、第8条或第44条第2项第1号而被吊销营业许可的情况及依据《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第19号被吊销营业许可的情况除外)或依据《食品等标示、广告相关法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16条第1项、第2项被吊销营业许可后,该营业者(法人时指法人代表)欲在2年内从事相同营业活动时[但是,拆除全部营业设施(为规避行政制裁处分而拆除亚娘也设施时除外)后吊销营业许可时不适用]。
· 因雇用青少年从事娱乐接待(《食品卫生法》第44条第2款第1项)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从事《性交易中介等行为处罚相关法》第4条规定的禁止行为(《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款第19号项)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同一当事人(包含法人代表)欲在3年内从事食品接待行业时
· 因违反禁止销售危害食品等(《食品卫生法》第4条)、病鱼等(《食品卫生法》第5条)、尚未有标准或规格规定的化学合成品等(《食品卫生法》第6条)或有毒器具等(《食品卫生法》第8条)而被吊销营业许可后未满5年,同一人(如果是法人,则包括代表者)欲经营与被取消营业相同类型营业的情况
· 食品接待业中被认定为为了保障国民保健卫生而明确需要限制许可并由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指定公示的营业
· 欲取得营业许可者为被成年监护人或得到破产宣告后尚未恢复权利者
营业许可流程
营业许可申请所需材料
- 若欲取得营业许可,须置备营业所需设施后,向许可政府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包括电子文档)。(《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1项前段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0条第1项)
1. 营业许可申请表(《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录第30号表格)
2. 教育进修证(仅适用于接受提前教育的情况)
3. 游船与渡船事业许可证或申报凭证(仅适用于欲在水上构造物形式的游船场和渡船场上营业的情况)
4. 《饮用水管理法》规定的饮用水水质监察机构签发的水质检查(试验)成绩书(仅适用于将非自来水的地下水等用于饮用水或食品等的生产过程或食品的烹饪、清洗等过程的情况)
营业许可证的签发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或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在签发营业许可时,有权增加必要条件。(《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2项)
- 许可政府机关允许申请人营业时,须签发营业许可证(《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录第32号表格)。(《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0条第4项前段)
缴纳登录许可税等
缴纳登录许可税
- 取得娱乐型餐饮业或KTV酒吧型餐饮业营业许可(第1类)者须在许可证签发之前,向管辖纳税地的地方自治团体之长的总负责人申报并缴纳相应登录许可税。(《地方税法》第35条第1款、《地方税法施行令》第39条及附表1)
- 第1类许可的登录许可税税率如下。(《地方税法》第34条第1项)
区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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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50万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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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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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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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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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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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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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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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城市铁路债权
- 取得营业许可者须在下列区分范围内买入市道条例规定金额的城市铁路债权。(《城市铁路法》第21条第1项第1号、《城市铁路法施行令》第14条及附表2)
买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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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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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型餐饮业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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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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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酒吧型餐饮业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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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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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制裁措施
关闭营业场所措施
- 未取得许可而进行营业时,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市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有权为了关闭相应营业场所,命令相关公务员采取下列措施。(《食品卫生法》第79条第1项)
· 移除或删除相应营业场所的招牌等营业标志物
· 贴附告知相应营业场所不合法的告示等
· 贴封条禁止使用相应营业场所的设施和营业用器具等
刑事处罚
- 未取得营业许可时,将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的罚款或同时处以有期徒刑与罚款。(《食品卫生法》第97条第1项第3号)
- 申请营业许可时未具备《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2项规定条件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97条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