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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创业
营业申报
营业申报对象
- 欲经营下列任意一项餐饮业者须按照营业类型或营业场所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或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以下简称“申报政府机关”)进行申报。(《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4项前段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5条第1项第8号)
· 便利型餐饮业
· 普通型餐饮业
· 委托型餐饮业
· 糕饼类餐饮业
营业申报限制条件
- 属于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无法申报营业。(《食品卫生法》第38条第2项)
· 因违反食品卫生法令而被勒令停业(违反《食品卫生法》第44条第2项款第1号项而被勒令停业的情况及依据《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款第19号项被勒令停业的情况除外)或依据《食品等标示、广告相关法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16条第1项款至第4项款被勒令停业后,欲在6个月以内在同一场所从事相同营业活动相同场所经营同类营业时
√ 但,因拆除全部营业设施而收到营业场所关闭命令时,可以申报营业。
· 因雇用青少年当娱乐接待员并使其采取娱乐行为(《食品卫生法》第44条第2项第1号)或因采取《性交易中介等行为处罚相关法律》第4条规定的禁止行为(《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第19号)而收到营业场所关闭命令后未满1年,欲在相同场所经营食品接待业的情况
· 因违反食品卫生法令而被勒令停业(违反《食品卫生法》第4条至第6条、第8条或第44条第2项款第1号项而被勒令停业的情况及依据《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款第19号项被勒令停业的情况除外)或依据《食品等标示、广告相关法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16条第1项款至第4项款被勒令停业后,欲在2年内在被勒令停业的场所从事相同营业活动时
· 因雇用青少年当娱乐接待员并使其采取娱乐行为(《食品卫生法》第44条第2项第1号)或因采取《性交易中介等行为处罚相关法律》第4条规定的禁止行为(《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第19号)而收到营业场所关闭命令后未满2年,同一人(如果是法人,则包括代表者)欲经营食品接待业的情况·
· 因违反禁止销售危害食品等(《食品卫生法》第4条)、病鱼等(《食品卫生法》第5条)、尚未有标准或规格规定的化学合成品等(《食品卫生法》第6条)或有毒器具等(《食品卫生法》第8条)而收到营业场所关闭命令后未满5年者(如果是法人,则包括代表者)欲经营与收到关闭命令的营业相同类型营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