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申报
营业申报对象
- 欲经营下列任意一项餐饮业者须按照营业类型或营业场所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或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以下简称“申报政府机关”)进行申报。(《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4项前段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5条第1项第8号)
· 便利型餐饮业
· 普通型餐饮业
· 委托型餐饮业
· 糕饼类餐饮业
营业申报限制条件
- 属于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无法申报营业。(《食品卫生法》第38条第2项)
· 因违反食品卫生法令而被勒令停业(违反《食品卫生法》第44条第2项款第1号项而被勒令停业的情况及依据《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款第19号项被勒令停业的情况除外)或依据《食品等标示、广告相关法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16条第1项款至第4项款被勒令停业后,欲在6个月以内在同一场所从事相同营业活动相同场所经营同类营业时
√ 但,因拆除全部营业设施而收到营业场所关闭命令时,可以申报营业。
· 因雇用青少年当娱乐接待员并使其采取娱乐行为(《食品卫生法》第44条第2项第1号)或因采取《性交易中介等行为处罚相关法律》第4条规定的禁止行为(《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第19号)而收到营业场所关闭命令后未满1年,欲在相同场所经营食品接待业的情况
· 因违反食品卫生法令而被勒令停业(违反《食品卫生法》第4条至第6条、第8条或第44条第2项款第1号项而被勒令停业的情况及依据《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款第19号项被勒令停业的情况除外)或依据《食品等标示、广告相关法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第16条第1项款至第4项款被勒令停业后,欲在2年内在被勒令停业的场所从事相同营业活动时
· 因雇用青少年当娱乐接待员并使其采取娱乐行为(《食品卫生法》第44条第2项第1号)或因采取《性交易中介等行为处罚相关法律》第4条规定的禁止行为(《食品卫生法》第75条第1项第19号)而收到营业场所关闭命令后未满2年,同一人(如果是法人,则包括代表者)欲经营食品接待业的情况·
· 因违反禁止销售危害食品等(《食品卫生法》第4条)、病鱼等(《食品卫生法》第5条)、尚未有标准或规格规定的化学合成品等(《食品卫生法》第6条)或有毒器具等(《食品卫生法》第8条)而收到营业场所关闭命令后未满5年者(如果是法人,则包括代表者)欲经营与收到关闭命令的营业相同类型营业的情况
营业申报流程
营业申报所需材料
- 欲申报营业者须置备营业所需设施后,向申报政府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包括电子文档)。(《食品卫生法》第37条第4项前段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2条第1项)
1. 营业申报表(《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录第37号表格)
2. 教育进修证(仅适用于遵循《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2项接受提前教育的情况)
3. 《饮用水管理法》规定的饮用水水质监察机构签发的水质检查(试验)成绩书(仅适用于将非自来水的地下水等用于饮用水或食品等的生产过程或食品的烹饪、清洗等过程的情况)
4. 游船与渡船事业许可证或申报凭证(仅适用于在水上构造物形式的游船场和渡船场上经营便利型、普通型、糕饼类餐饮业的情况)
5. 记载食品自动售货机类型与设置场所信息的材料(仅适用于设置2台以上食品自动售货机并赋予管理系列号后一并申报的情况)
6. 水上休闲事业登录证(仅适用于欲在水上构造物形式的水上休闲事业场所经营便利型或糕饼类餐饮业的情况)
7. 国有财产使用许可书(欲在军事设施或国有铁路的车站设施内经营便利型休闲餐饮业、普通餐饮业或糕饼店时的情况)
8. 与相应城市铁路事业者签订的城市铁路设施使用合同相关材料(仅适用于在城市铁路的车站设施经营便利型、普通型或糕饼类餐饮业的情况)
9. 预备军饭馆运营合同相关材料(仅适用于在军事设施经营普通型餐饮业的情况)
10. 将与营业场所邻接的外部场所作为营业场所使用时,需提交可证明对该外部场所拥有正当使用权限的材料(仅限于欲经营休闲餐饮店、一般餐饮店、糕饼店者在该外部场所提供饮食类等情况)
11. 欲使用用于移动销售食物的小型或轻型货车(《机动车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1第1号、第2号及备注第1号ga目)或用于移动销售食物的特殊作业型特殊机动车(《机动车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1第2号)经营休闲餐饮店或糕饼店的,须提交《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15之2规定的材料
12. 儿童游乐设施设置检查合格证(《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法》第12条第1项及《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法施行令》第7条第4项)或儿童游乐设施定期设施检查合格证(《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法》第12条第2项及《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法施行令》第8条第5项)(仅适用于在营业场所设置儿童游乐设施的情况)。
13. 关于记载共享厨房所在地、面积等信息的共享厨房使用合同的文件(仅限于使用共享厨房运营商的共享厨房的情况)
确认营业场所设施
- 受理申报的申报政府机关在需要确认相应营业场所设施的情况下,必须于签发申报证后1个月以内确认该营业场所设施的申报事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2条第10项但书)
营业申报证的签发
- 营业申报流程结束后,申报政府机关将签发营业申报证(《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录第39号表格)。(《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2条第8项)
缴纳登录许可税
缴纳登录许可税
- 申报营业并取得下列许可者须在许可证签发或送达之前,向管辖纳税地的地方自治团体的总负责人申报并缴纳相应登录许可税。(《地方税法》第35条第1项正文、《地方税法施行令》第39条及附表1)
· 第1类:营业场所总面积为1000㎡以上的便利型、糕饼类及普通型餐饮业
· 第2类:营业场所总面积为500㎡以上、未满1000㎡的便利型、糕饼类及普通型餐饮业
· 第3类:营业场所总面积为300㎡以上、未满500㎡的便利型、糕饼类及普通型餐饮业
· 第4类:不属于第1类至第3类的便利型休闲餐饮业、糕饼店及普通餐饮业
- 许可的登录许可税的税率区分如下。(《地方税法》第34条第1项)
区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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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50万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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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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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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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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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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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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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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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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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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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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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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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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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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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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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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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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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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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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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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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制裁措施
关闭营业场所措施
- 在未申报的状态下进行营业时,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有权为了关闭相应营业场所,而命令相关公务员采取下列措施。(《食品卫生法》第79条第1项款及第4项款)。
· 移除或删除相应营业场所的招牌等营业标志物
· 贴附告知相应营业场所不合法的告示等
· 贴封条禁止使用相应营业场所的设施和营业用器具等
刑事处罚
- 未申报而进行营业时,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97条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