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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创业
进修食品卫生教育
食品卫生教育对象
- 食品接待业的营业者须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教育。(《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1项)
- 并且,欲经营食品接待业者须提前接受食品卫生教育。(《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2项正文)
· 但,因不得已的事由无法提前接受食品卫生教育时,可在开始营业之后接受食品卫生教育。(《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2项但书)
食品卫生教育的代理
- 须接受食品卫生教育者本人不直接从事营业活动或在两个以上的场所营业时,须从工作人员中指定食品卫生相关责任人来代替营业者接受教育。(《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3项正文)
· 但,集体供餐场所的烹饪师和营养师(指《国民营养管理法》第15条定义的营养师许可获得者)被指定为食品卫生相关责任人并遵循《食品卫生法》第56条第1项但书之规定接受教育的情况,视为已接受该年度的食品卫生教育。(《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3项但书)
食品卫生教育例外对象
- 获得下列任意一项许可者欲从事食品接待业时,可不接受食品卫生教育。(《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4项)
· 《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烹饪师许可
· 《国民营养管理法》规定的营养师许可
· 《公众卫生管理法》规定的卫生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