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体检
体检对象
- 直接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包括化学合成品或器具等的杀菌消毒剂)的采集、制作、加工、烹饪、储存、搬运或销售工作的营业者及其员工须接受体检。(《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1项款正文及《食品卫生法施行实施规则》第49条第1项款正文)
· 但,若已遵循其他法令接受了相同内容的体检,则视为已接受本法规定的体检。(《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1项但书)
- 营业者中违反上述规定而未接受体检者或体检结果中存在可能危害他人的危险疾病时,将无法继续从事该营业(《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3款)。
体检时间
- 须接受体检的营业者须在开始营业之前提前接受体检。(《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9条第2项)
体检项目与次数
- 须接受体检者的体检项目与次数如下。(《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9条第3项、《食品卫生领域从业者的体检规则》第2条及附表、《性传播疾病及后天性免疫缺陷病体检规则》第3条及附表)
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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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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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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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包括化学合成品或器具等的杀菌消毒剂)的采集、制作、加工、烹饪、储存、搬运或销售过程的直接从事者(但,从事搬运或销售完全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营业者或工作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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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伤寒(仅适用于食品卫生相关营业与 集体供餐所的工作人员) 2. 肺结核 3. 传染性皮肤病(指麻风病等细菌性皮 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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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以接受体检日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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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保护法施行令》第6条第2项第1号规定的营业场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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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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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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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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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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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性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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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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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2条规定的娱乐业接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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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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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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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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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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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性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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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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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制裁措施
- 违反此规定而未接受体检时,将被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101条第3项第1号)。
认定疾病时的从事营业限制
从事营业的限制
- 体检结果认定患有可能危及他人健康的疾病时,无法从事相应的营业活动。(《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项)
无法从事营业的疾病种类
- 体检结果认定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得从事营业活动。(《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4项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0条)
· 《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相关法律》第2条第2号定义的第1类传染病
· 《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相关法律》第2条第3号1目定义的结核(不包括非传染性情况)
· 皮肤病或其他化脓性疾病
· 后天性免疫缺陷病(仅适用于依据《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相关法律》第19条规定须接受性病相关体检的营业活动工作人员)
违反制裁措施
- 违反此规定而经体检结果认定患有可能危及他人健康之疾病却仍旧从事相应营业活动时,将被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101条第3项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