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定商号
商号使用权
- 餐饮店创业者可自由使用姓名等名称作为商号。(《商法》第18条)
- 相同营业须使用相同商号,分店商号须表示出其与总店的从属关系。(《商法》第21条)
商号专用权
- 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可能误导为他人营业的商号。(《商法》第23条第1项)
- 他人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可能误导为本人所有营业的商号时,潜在受损者或商号登记者有权请求废止该商号。(《商法》第23条第2项)
违反制裁措施
- 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可能误导为他人营业的商号时,将被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商法》第28条)
商号保护
商号登记
- 商号经当事人申请,将被登记至管辖营业场所所在地法院的商业登记簿。(《商法》第34条)
- 欲登记商号者须前往管辖登记当事人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法院支院或登记所提交商号新设登记申请表(包括电子文档形式)。(《商业登记法》第4条及第24条)
登记商号的效力
- 已被他人登记的商号不得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或郡作为同类营业商号重复登记。(《商法》第22条)
- 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或郡将他人已登记的商号作为同类营业商号进行重复登记者将被推定为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商号。(《商法》第23条第4项)
- 已登记商号者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2年未使用该商号时,视为该商号已被废止。(《商法》第26条)
- 已登记商号者在更改或废止该商号时,若未在2周内申报更改或登记,则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注销该商号。(《商法》第27条)
※ 他人使用和我的餐饮店相同的商号该怎么办?
Q. 我经营有一家登记商号名为“大发家核桃工厂”的小店铺。不久前,我听人说在离我的店铺不远的地方,经营有一家使用同样商号的核桃店铺。遇到这样任意使用我们店铺商号的情况该怎么办?
A. 商人有权以姓名等名称作为商号。(《商法》第18条)如果某一商号已经被登记,那么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或郡不得再作为同类营业商号被重复登记。使用他人已登记商号者将被推定为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商号。(《商法》第23条第4项)
因此,上述事例中,对方在同一地区使用已登记商号经营相同业种,可视为是以不正当目的使用该商号的行为。像这样以不正当目的使用他人商号,可被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有权请求废止相同商号的使用甚至请求损失赔偿。(《商法》第23条第2项、第3项及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