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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与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
设置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
- 欲使用液化石油气者须遵循《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及事业法施行规则》附表20规定的设施标准和技术标准,置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与燃气具。(《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第44条第1项及《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施行规则》第69条)
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的完成检查
- 燃气设施施工业者为使用液化石油气从事食品接待业经营活动者(以下简称“液化石油气特定使用者”)完成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的设置施工后,须在液化石油气特定使用者使用该设施之前,接受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的完成检查。(《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第44条第2项及《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施行规则》第70条第1项第2号2目)
- 欲接受液化石油气特定使用设施完成检查的燃气设施施工业者须截至该液化石油气特定使用设施开始使用日7天前,将液化石油气特定使用设施完成检查申请表(《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附录第44号表格)和韩国燃气安全公社社长对该设施规定的完工图纸和施工现况提交至韩国燃气安全公社。(《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施行规则》第71条第2项)
完成检查证书的签发
- 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符合《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附表20所规定的完成检查标准时,将收到韩国燃气安全公社签发的完成检查证书(包括合格者同意时签发的电子文件格式证书)(《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施行规则》附录第46号表格)。(《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施行规则》第71条第10项及第71条第11项第1号)
违反制裁措施
- 违反此规定而未通过完成检查就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的液化石油气特定使用者将被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第73条第4项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