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与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
设置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
- 欲使用液化石油气者须遵循《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及事业法施行规则》附表20规定的设施标准和技术标准,置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与燃气具。(《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第44条第1项及《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施行规则》第69条)
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的完成检查
- 燃气设施施工业者为使用液化石油气从事食品接待业经营活动者(以下简称“液化石油气特定使用者”)完成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的设置施工后,须在液化石油气特定使用者使用该设施之前,接受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的完成检查。(《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第44条第2项及《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施行规则》第70条第1项第2号2目)
- 欲接受液化石油气特定使用设施完成检查的燃气设施施工业者须截至该液化石油气特定使用设施开始使用日7天前,将液化石油气特定使用设施完成检查申请表(《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附录第44号表格)和韩国燃气安全公社社长对该设施规定的完工图纸和施工现况提交至韩国燃气安全公社。(《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施行规则》第71条第2项)
完成检查证书的签发
- 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符合《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附表20所规定的完成检查标准时,将收到韩国燃气安全公社签发的完成检查证书(包括合格者同意时签发的电子文件格式证书)(《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施行规则》附录第46号表格)。(《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施行规则》第71条第10项及第71条第11项第1号)
违反制裁措施
- 违反此规定而未通过完成检查就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设施的液化石油气特定使用者将被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与事业法》第73条第4项第8号)
设置消防设施等安全设施
设置安全设施等
- 多众利用业主及欲经营多众利用业者须遵循《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规则》附表2的规定,在营业场所设置和维持如下安全设施等。(《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第9条第1项前段、《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令》第9条及附表1之2、《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规则》第9条)
· 消防设施等
(1) 灭火设备:灭火器、悬挂式自动灭火器及简易自动洒水系统(包括柜式自动洒水系统),其中简易自动洒水设备仅设置于位于地下的营业场所和封闭结构的营业场所
(2) 警报设备:警铃设备、自动火灾探测器、燃气泄漏报警器
(3) 避难设备:避难工具、疏散指示线、疏散灯、疏散标志、应急照明、便携式应急照明
· 紧急出口
· 营业场所内部的避难通道(仅适用于划分房室的KTV酒吧型和娱乐型餐饮业的营业场所)
· 其他安全设施:影像音响隔音装置、漏电保护器
- 多众利用营业场所业主及欲经营大众利用业者,在遵循《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令》第9条第1款规定设置及维持安全设施等时,位于4层以下(地下层例外)的营业场所需依照《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实施规则》附表2第2号3目基准,在紧急出口处设置告知坠落危险的标志等防坠落等装置。(《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第9条之2及《多大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实施规则》第11条之2)。
· 若违反此规定而未在紧急出口处设置符合标准的防坠落等装置时,将被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第25条第2项第2号之3)
申报设置安全设施等
- 欲经营多众利用业者在多众利用营业场所设置安全设施等或更改营业场所内部结构时,须在设置安全设施等之前,提前向消防总部部长或消防署署长提交下列材料(包括电子文档)进行申报。此时,消防总部部长或消防署署长须确认下列电气安全检查确认书,申报人不同意确认时,须让其提交相关材料(《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第9条第3项第1号、第2号及《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规则》第11条第1项)。
· 安全设施等设置(完工)申报表(《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规则》附录第6号表格)
· 消防设施设计业者遵循《消防设施施工业法》第4条第1项拟定的安全设施等的设计图纸(指包含消防设施系统图、室内装饰物的材料及设置面积、内部区划用材料、紧急出口及窗户图等信息的图纸)1份
· 安全设施等的设置明细书(《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规则》附录第6号表格)1份
· 包含区划空间详细用途等信息的营业场所平面图(指包含走廊、楼梯等相关营业场所附属设施信息的平面图)1份
· 可以证明已对电气设备实施安全诊断的资料1份,如电气安全检查确认书等(仅适用于考试院业、电话房业和视频聊天室业、睡眠房业、舞厅业、密室逃脱业、幼儿娱乐场业、漫画屋业)
安全设施等的完工申报
- 欲经营多众利用业者在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完成安全设施施工后,须向消防总部部长或消防署署长提交下列材料(包括电子文档)进行申报。此时,消防总部部长或消防署署长须确认下列电气安全检查确认书,申报人不同意确认时,须让其提交相关材料(《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第9条第3项第3号及《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规则》第11条第1项)。
· 安全设施等设置(完工)申报表(《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规则》附录第6号表格)
· 消防设施设计业者遵循《消防设施施工业法》第4条第1项拟定的安全设施等的设计图纸(指包含消防设施系统图、室内装饰物的材料及设置面积、内部区划用材料、紧急出口及窗户图等信息的图纸)1份:仅在申报设置时提交的设计图纸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提交
· 安全设施等的设置明细书(《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规则》附录第6号表格)1份:仅在申报设置时所提交内容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提交
· 包含区划空间详细用途等信息的营业场所平面图(指包含走廊、楼梯等该营业场所附属设施信息的平面图)1份:仅在申报设置时所提交内容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提交
· 火灾赔偿责任保险证券复印件等可证明加入火灾赔偿责任保险的材料1份
· 可以证明已对电气设备实施安全诊断的资料1份,如电气安全检查确认书等(仅适用于考试院业、电话房业和视频聊天室业、睡眠房业、舞厅业、密室逃脱业、幼儿娱乐场业、漫画屋业)
签发安全设施等完备证书
- 消防总部部长或消防署署长确认现场后认定安全设施等的设置符合《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规则》附表2规定内容时,将签发安全设施等完备证书(《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规则》附录第7号表格)。(《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第9条第5项及《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规则》第11条第2项)
- 反之,若认定安全设施等不符合《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规则》附表2规定内容时,将通报相应事由并不予签发安全设施等完备证书直至相关问题得到完善或改正。(《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第9条第5项及《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规则》第11条第2项)
违反制裁措施
- ①未遵循相关标准设置或维持安全设施等、②未申报设置就设置安全设施等或更改营业场所内部构造,或者完成安全设施等施工后不进行申报时,将被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多众利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第25条第1项第2号及第2号之2)
设置下水处理设施
设置个人下水处理设施
- 设置排放污水的建筑或设施等(以下简称“建筑等”)者须单独或共同设置个人下水处理设施。(《下水道法》第34条第1项、第4项,《下水道法》第24条第2项及第3项)
· 下水处理区域以外
√ 欲设置1日污水排放量超过2m³的建筑等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指用于处理建筑等产生污水的个人下水处理设施)
√ 欲设置1日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m³的建筑等者须设置净化槽(指用于处理建筑等内抽水式便器产生污水的个人下水处理设施)
· 下水处理区域以内(仅指设置合流式下水管道的地区):欲设置抽水式便器者须设置净化槽
- 已设置的个人下水处理设施因建筑等的扩建或用途变更而超过处理容量或因下水处理区域以外的1日污水产生量超过2m³而需要新设个人下水处理设施(仅限污水处理设施)时,相应建筑等的所有人须在该建筑等产生的污水量增加时设置个人下水处理设施或增大个人下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容量。(《下水道法》第35条第1项正文及《下水道法施行令》第25条第1项)
- 欲设置或变更个人下水处理设施者应当委托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对个人下水处理设施进行设计和施工(《下水道法》第38条第1项):
1. 依照《下水道法》第51条第1项对个人下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及施工营业进行登记注册者
2. 依照《关于家畜粪便的管理及使用的法律》第34条对处理设施设计施工业进行登记注册者
3. 依照《建设产业基本法》第9条第1项对建筑业进行登记注册者中,《建设产业基本法施行令》附表1第1号la目的产业环境设备施工业登记注册者
4.《环境技术及环境产业支援法》第15条规定的环境专业施工业中,水质领域的登记注册者
- 即使有上述规定,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不属于上述1.~4.条件者也可以安装或变更个人下水处理设施(《下水道法》第38条第2项):
1. 以下水处理相关研究为目的,安装或变更个人下水处理设施时
2. 使用在韩国处理技术方面尚未普及的下水处理方法安装试验用设施(仅限于国公立试验机构或大学附属研究所、其他通过环境部长官承认的研究试验机构试验的情况)时
3.依照《下水道法》第52条第1项对个人下水处理设施制造业进行登记注册者,亲自安装或变更自己制造的个人下水处理设施时
个人下水处理设施的竣工检查
- 欲设置或变更个人下水处理设施者须在相应设置或变更施工完成后,向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竣工检查申请表(《下水道法施行规则》附录第15号表格)接受竣工检查。(《下水道法》第37条第1项及《下水道法施行规则》第30条第1项正文)
- 受理竣工检查申请的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须在5天以内对相应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对照相应设施的设计图纸等确认是否符合相应设置标准后拟定竣工检查调查书(《下水道法施行规则》附录第16号表格)。(《下水道法施行规则》第30条第2项)
- 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经确认后,如果相应设施符合设置标准,则通知申请人符合事实,反之则明示具体原因后通知申请人不符事实。(《下水道法施行规则》第31条第1项)
违反制裁措施
- 若未设置个人下水处理设施,将受到如下处罚。(《下水道法》第76条第3号及第77条第6号)
· 须设置或扩增的个人下水处理设施1日处理容量超过2m³的情况: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 须设置或扩增的个人下水处理设施1日处理容量不超过2m³的情况:1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