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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创业
设置营业设施
通用设施标准
- 经营餐饮店须满足如下通用设施标准。(《食品卫生法》第36条、《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及附表14第8号1目)

区 分

内 容

营业场所

1. 须为独立建筑或与除获得食品接待业营业许可或注册营业以外其他用途的设施分离、区划或区分(普通型餐饮店欲从事《畜产物加工处理法施行令》第21条第7号ga目的食用肉类销售业、便利型餐饮店依据《音乐产业振兴相关法律》第2条第10号从事音像制品销售业以及获得管辖税务署署长签发的拟制酒类销售许可并运营糕饼店的情况除外)。但,符合以下任一项时需要进行分离:

 

① 欲从事与获得食品接待业营业许可或完成营业注册的行业不相同的食品接待业时(其中,便利型餐饮业从事普通餐饮业或糕饼行业以及糕饼店从事便利型餐饮业或普通餐饮业的情况除外)

 

② 依据《音乐产业振兴相关法律》第2条第13号欲从事歌厅行业时

 

③ 依据《大众利用场所安全管理相关特别法施行规则》第2条第3号欲从事迪厅行业时

 

④ 依据《体育设施的设置与利用相关法律》第10条第1项第2号欲从事舞蹈补习班或舞厅行业时

 

⑤ 依据《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1号欲从事动物出入、展示或饲养相关行业时

 

2. 营业区须保证烟雾、有害气体的通风状况良好。

 

3. 设置音响伴奏设施的营业者须遵循《噪音与振动管理法》第21条规定,置备使生活噪音与振动符合规制标准的隔音装置等。

 

4. 欲提供表演服务的便利型、普通型和KTV酒吧型餐饮店营业者须将舞台设施与营业区内的客席区分设置,且不得设置在客房内。

 

5. 依据《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1号与动物出入、展示或饲养相关设施相邻的营业场所出入口处必须具备手部消毒装置及用品。

烹饪场所

1. 烹饪区的结构须保证顾客能够看到烹饪区内部。但,不包括《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1条第8号ba目规定之糕饼类营业场所在同一建筑内设置的烹饪区,以及《旅游振兴法施行令》第2条第1项第2号ga目与第3号ma目规定之旅游型酒店业与旅游型演艺业的烹饪区。

 

2. 烹饪区地面有排水口时,须设置排水口盖。

 

3. 为了确保烹饪食物的卫生,烹饪区内须分别设置必要的烹饪设施、清洗设施、废弃物容器以及洗手设施。废弃物容器须有防止污水或异味等泄露传播的容器盖并采用防水材料制成。

 

4. 允许同一营业者在两个以上营业中共用一个烹饪区的情况如下:

 

① 欲在同一建筑内同时运营便利型餐饮店、糕饼店、普通餐饮店和现做现售、加工业中的两种以上时

 

② 欲在《旅游振兴法施行令》规定之专门休养业、综合休养业及游乐设施业的设施内同一场所经营便利型、糕饼类和普通型餐饮业中两种以上餐饮业的情况

 

③ 糕饼店营业者欲从事食品制作及加工行业,或从事现做现售、加工行业中的糕点面包制造及加工行业时

 

④ 糕饼店营业者按下列区分欲同时运营2个以上糕饼店时

√ 在与现有糕饼店注册营业的官厅相同的管辖区内同时运营时

√ 在与现有糕饼店注册营业的官厅不同的管辖区内运营且店铺间距离为5公里以内时

 

5. 烹饪区内须置备用于厨房餐具类消毒的紫外线或电子消毒柜或热水清洗消毒设施(须能够消灭引起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等)。但,仅用器具等的杀菌剂或消毒剂对厨房餐具类进行消毒的情况除外。

 

6. 须置备能够充分通风换气的设施。但,可自然通风的构造除外。

 

7. 须置备能够维持适当温度的冷藏设施或冷冻设施以满足食品等标准及规格对不同食品的保存和流通提出的要求。

 

8. 烹饪区内部须能够防止老鼠、蟑螂等啮齿类或卫生害虫进入。

给水设施

1. 须置备能够供应自来水或符合《饮用水管理法》第5条规定之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地下水等的设施。

 

2. 使用地下水时,水源所在位置须免受卫生间、废弃物处理设施、动物饲养场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 的场所影响。

卫生间

1. 卫生间须使用混凝土等材料作防水处理。但,位于设有公共卫生间的车站、客运站或游园地等场所的经营场所、位于设有公共卫生间的建筑内的经营场所,以及附近有使用便利的卫生间的经营场所无需另外设置卫生间。

 

2. 卫生间须设置于不影响烹饪区的位置。

 

3. 须设置带有净化槽的抽水式卫生间。但,无上下水道设施的地区可设置非抽水式卫生间。

 

4. 设置非抽水式卫生间时,须置备便器盖和通风设施。

 

5. 卫生间内须置备洗手设施。

通用设施标准的适用特例

※ 在适用通用设施标准的下列情况下,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在市、道开展烹饪或销售行为时则为市、道知事)可另行规定设施标准:

 

 1. 在《传统市场与商业街发展特别法》第2条第1号规定之传统市场经营餐饮业的情况

 

 2. 在海水浴场等地按季节经营餐饮业的情况

 

 3. 在高速公路、机动车专用道路、公园、游乐设施等地的休息场所营业的情况

 

 4. 在建筑施工现场营业的情况

 

 5. 获地方自治团体及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官认可的生产者团体等为了促进韩国产农水畜产品的销售和宣传消费等,而在特定场所烹饪和出售食物时的情况

 

 6. 在《展览产业发展法》第2条第4号规定之展览设施经营便利型、普通型或糕饼类餐饮业的情况

 

 7. 在由地方自治团体长官主办、主管或赞助后援的地区活动等中开展休闲餐饮店、普通餐饮店或糕饼店营业活动时的情况

 

 8. 依据《国际会议产业培育相关法》第2条第3号在国际会议设施开展休闲餐饮店、普通餐饮店、糕饼店营业活动时的情况

 

 9. 在除此以外由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去厅长另外指定的场所开展休闲餐饮店、普通餐饮店、糕饼店营业活动时的情况

 

※ 农渔村体验休养村事业者依据《促进城市与农渔村之间交流相关法律》第10条规定,欲在农渔村体验休养项目基础上附带提供食物时,若有另行制定的营业设施标准,则遵循该设施标准:

 

※ 下列情况下,可无需设置分隔或划分不同营业场所的隔墙或隔断等。

 

 1. 欲在百货商店、超市等地经营便利型或糕饼类餐饮业的情况

 

 2. 欲在专门烹饪和销售食物的百货商店等一定场所(美食街)经营便利型、普通型或糕饼类餐饮业且被认定为不存在卫生方面潜在危害的情况

 

※ 使用共享厨房作业场地的食品加工制造业、现做现售加工制造业、食品添加物制造业、食品分装业、便利型餐饮业、普通型餐饮业、糕饼类餐饮业可以不按经营者分离、划分或区分设施,共同使用作业场地。(《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14第8号ga目5)la)

各业种的设施标准
- 须按照便利型、普通型、KTV酒吧型、娱乐型、委托型以及糕饼类餐饮业的业种分类满足不同的设施标准。(《食品卫生法》第36条,《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6条、附表14第8号2目及第9号)
违反制裁措施
- 若未满足设施标准,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食品卫生法》第97条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