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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创业
租赁登记
依据《民法》登记租赁
- 不动产承租人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反对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出租人配合租赁登记流程。(《民法》第621条第1项)
- 承租人在得到“履行租赁权设定登记流程”这一宗旨的履行判决时,可单独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法》第23条第4项)
申请登记
- 登记租赁须由登记权力人(承租人)与登记义务人(出租人)共同向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相应支院、登记所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7条第1项及第23条第1项)
登记的效力
- 不动产租赁自登记时起对第3方发生效力。(《民法》第621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