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申报
美容业(皮肤)的注销申报
- 美容业(皮肤)营业申报者欲办理注销时,须自终止营业之日起20天之内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
营业注销申报表(包括电子文档形式的申报表)。(《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2项正文、《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3第1项及附录第5号之2表格)
※ 但,《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1条规定的停业等期间内,不得申报注销。(《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2项但书)
申报注销事业者登录
- 完成事业者登录的皮肤美容业者欲办理注销时,须立即将包含下列事项的注销申报表提交(包括通过国税厅Hometax提交,下同)给辖区税务署署长或其他随意选择的税务署署长(《增值税法》第8条第8项前段、《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3条第1项及《增值税法施行规则》附件第9号格式)。
· 事业者的个人信息
· 歇业年月日或终止经营年月日及其事由
· 其他参考事项
- 注销申报书应附事业者登录证(《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3条第2项)。
- 完成事业者登录的事业者在
增值税确定申报表中填写终止经营年月日及其事由,并附事业者登录证和已申报营业的注销申报确认书一并提交时,视为已提交事业者登录注销申报表。(《增值税法施行令》第13条第3项及《增值税法施行规则》附录第21号表格)
申报注销美容业(皮肤)与依据《增值税法》申报注销之间的关系
- 欲申报美容业(皮肤)注销的皮肤美容业者欲依据《增值税法》同时申报注销时,须在
营业注销申报表上同附《增值税法施行规则》附录第9号表格规定的注销申报表。(《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3第2项前段及附录第5号之2表格)
- 由所属税务署署长依据《增值税法施行令》受理注销申报并将其送付相应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的情况视为已提交营业注销申报表。(《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3第3项及附录第5号之2表格)
四大保险的退保与消灭申报
国民年金义务适用事业场所退保申报
- 皮肤美容业者作为义务适用事业场所的用人单位关闭事业场所时,须在该事业场所的关闭事由发生之日所属月份的翌月15日之前,向国民年金公团提交
事业场所退保申报表和可证明事业场所退保事实的材料。(《国民年金法》第21条第1项、《国民年金法施行规则》第4条及附录第4号表格)
国民健康保险事业场所退保申报
- 关闭事业场所时,相应皮肤美容业者须自终止营业之日起14天内,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交事业场所退保申报表(包括电子文档)以及可证明事业场所退保事实的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条第2号、《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3项第1号及附录第4号表格)
雇用保险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的保险关系消灭申报
- 雇用保险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的保险关系于相应皮肤美容事业注销或结束之日的第二天归于消灭。(《征收雇用保险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相关法律》第10条第1号)
- 保险关系因皮肤美容事业的注销或结束等原因归于消灭时,相应皮肤美容业者须自该保险关系归于消灭之日起14天以内,将保险关系消灭申报表(《征收雇用保险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录第4号表格)提交给相应劳动福利公团,申报消灭事实。(《征收雇用保险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相关法律》第11条第1项正文及《征收雇用保险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7条第3项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