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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管理室创业与运营
损失赔偿
关于物品灭失或损毁的损失赔偿责任
- 皮肤美容业者作为公众接待业者,对于顾客委托本人或本人所用人员保管的物品,如果无法提供未懈怠保管的证明,则须赔偿该物品灭失或损毁产生的损失。(《商法》第152条第1项)
※ “公众接待业者”是指以剧场、旅馆、餐饮店或其他公众利用设施产生的交易为营业内容的人。(《商法》第151条)
- 即使不是从顾客那里接收并保管的物品,对于在设施内携带的物品,因本人或本人所用人员的过失而灭失或损毁的情况,皮肤美容业者也有责任赔偿该损失。(《商法》第152条第2项)
- 即使已公示对顾客随身物品的安全不负有任何责任,皮肤美容业者也须赔偿该损失。(《商法》第152条第3项)
对于贵重物品的责任
- 对于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如果顾客在未明示其类型和价值的情况下进行寄存,公众接待业者没有责任赔偿该物品因灭失或损毁而产生的损失。(《商法》第1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