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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管理室创业与运营
营业申报
营业申报方法
- 欲经营皮肤管理室者须在置备符合标准的设施和设备后,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下列材料。(《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项前段、《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1项及附录第1号表格)
· 营业申报表(包括电子文档形式的申报表)
· 营业设施及设备简介
· 教育结业证(仅适用于已事先接受卫生教育的情况)
· 《国有财产法施行规则》规定的国有财产使用许可书(仅适用于计划在国有铁路停车场设施或军事设施营业的情况)
· 与铁路事业者(包括城市铁路事业者)签订的铁路设施使用合同相关材料(仅适用于计划在国有铁路以外的铁路停车场设施营业的情况)
领取营业申报证
- 美容业(皮肤)营业申报者提交营业申报表之后,可立即领取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签发的营业申报证。(《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3项前段及附录第2号表格)
营业申报证的再签发
- 美容业(皮肤)营业申报者因已签发营业申报证丢失或因破旧无法再使用而欲再次领取营业申报证时,须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 营业申报证再签发申请表。(《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5项及附录第4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