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申报
营业申报方法
- 欲经营皮肤管理室者须在置备符合标准的设施和设备后,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下列材料。(《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项前段、《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1项及附录第1号表格)
· 营业申报表(包括电子文档形式的申报表)
· 营业设施及设备简介
· 教育结业证(仅适用于已事先接受卫生教育的情况)
· 《国有财产法施行规则》规定的国有财产使用许可书(仅适用于计划在国有铁路停车场设施或军事设施营业的情况)
· 与铁路事业者(包括城市铁路事业者)签订的铁路设施使用合同相关材料(仅适用于计划在国有铁路以外的铁路停车场设施营业的情况)
领取营业申报证
- 美容业(皮肤)营业申报者提交营业申报表之后,可立即领取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签发的
营业申报证。(《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3项前段及附录第2号表格)
营业申报证的再签发
- 美容业(皮肤)营业申报者因已签发营业申报证丢失或因破旧无法再使用而欲再次领取营业申报证时,须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
营业申报证再签发申请表。(《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5项及附录第4号表格)
营业变更申报
变更申报事由
- 皮肤美容业者欲变更下列重要事项之前,须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进行申报。(《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项后段及《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2第1项)
· 营业场所名称或商号
· 营业场所地址
· 所申报营业场所的面积发生3分之1以上增减
· 代表人的姓名或出生日期
· 美容业业种之间的变更
变更申报方法
- 皮肤美容业者欲申报变更时,须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下列材料。(《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2第2项及附录第5号表格)
· 营业申报事项变更申报表(包括电子文档形式的申报表)
· 营业申报证(丢失申报证并在营业申报事项变更申报表中填写丢失事由的情况下无需同附)
· 可证明变更事项的材料
地位继承申报
地位继承
- 皮肤美容业者转让营业权、死亡,或发生法人合并时,相应受让人、继承人或合并后的存续法人或合并时成立的法人继承原皮肤美容业者的地位。(《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之2第1项)
- 以拍卖、变价、扣押财产变卖及其他事由接手皮肤管理室全部营业相关设施和设备者继承原皮肤美容业者的地位。(《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之2第2项)
※ 仅限持有美容师(皮肤)许可者继承皮肤美容业者的地位。(《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之2第3项)
地位继承申报方法
- 皮肤美容业者地位继承者须在1个月之内,将
营业者地位继承申报表同附下列材料提交给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公共卫生管理法》第3条之2第4项、《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之5第1项及附录第6号格式)。
· 转让营业权的情况:可证明转让或受让的材料复印件
· 继承的情况:可证明继承人身份的材料(仅凭家族关系登记系统信息可确认是否继承人的情况除外)
· 其他情况:根据相应事由,可证明继承营业者地位事实的材料
违反制裁措施
行政处分
- 对于未申报营业、变更事项或地位继承事实的皮肤美容业者,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有权规定6个月以内的期限,责令其停业、停止使用部分设施或关闭营业场所等。(《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1条第1项第1号、第2号及第3号)
刑事处罚
- 未申报营业的皮肤美容业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公共卫生管理法》第20条第2项第1号)。
- 未申报变更事项或地位继承事实而开始营业的皮肤美容业者,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公共卫生管理法》第20条第3项第1号及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