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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管理室创业与运营
申报营业前的卫生教育进修
事前卫生教育
- 欲经营美容业(皮肤)者须在申报营业之前接受卫生教育。(《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2项正文)
- 卫生教育的教育时长及教育内容等如下表所示。(《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1项、第2项、第3项及第7项)

区分

内容

卫生教育时长

同时实施到场教育和线上教育,共3小时

卫生教育内容

 ▪ 《公共卫生管理法》及相关法规

▪ 素质教育(包括服务态度及清洁相关事项)

▪ 技术教育

▪ 其他必要的公共卫生相关内容

教材

 提供由(社)韩国皮肤美容师会中央会编撰的教育材料

※ 保健福利福祉部长官可向计划在岛屿和偏僻地区营业的教育对象发放教材供其熟悉和使用,以此代替教育进修。

- 在卫生教育者依据《增值税法》第8条第7项款申请休业时,可将卫生教育延期至自申报休业起到翌年重新开始营业前(依据《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实施规则》第23条第4项款)。
- 但,需在申报营业之前接受卫生教育者中,因下列不得已事由无法提前接受教育者,可于申报营业后的6个月以内接受卫生教育课程。(《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2项款但书、《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实施规则》第23条第5款项)
· 因自然灾害、本人患病或遭遇事故、工作性质的国外出差等事由无法接受教育时的情况
· 因实施教育的团体方面原因等无法提前接受教育时的情况
指定公众卫生负责人
- 需在申报营业之前接受卫生教育者中符合下列情况者,须在工作人员中指定各营业场所的公众卫生负责人并令其接受卫生教育。(《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3项)
· 不直接从事营业活动者
· 在2个以上场所营业者
领取卫生教育结业证
- 接受卫生教育者可获得(社)韩国皮肤美容师会中央会协会长颁发的结业证。(《公众卫生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8项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