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施工
签订施工合同
- 向装修业者委托施工属于装修业者承诺完成装修施工、皮肤美容业者承诺就该施工的结果支付报酬的承包合同。(《民法》第664条)
施工时注意事项
- 为了隔开皮肤管理室内的作业场所、接待场所、咨询室等而设置隔断时,如果隔断包括门结构,则该门的3分之1以上须透明。但更衣室的门不得设置为透明。[《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项及《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1第4号2目(4)]
- 在作业场所内的床与床之间设置隔断时,如果隔断包括门结构,则该门的3分之1以上须透明。[《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项及《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1第4号2目(5)]
瑕疵担保责任
- 完工后的标的物或完工前的已完成部分存在瑕疵时,委托施工的皮肤美容业者可规定相应的期限,要求施工方修补该瑕疵。但,在瑕疵无关紧要且预估修补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不得提出修补瑕疵的要求。(《民法》第667条第1项)
- 皮肤美容业者可要求以赔偿损失代替修补瑕疵,或者同时要求修补和赔偿。此时,皮肤美容业者有权在对方赔偿损失之前拒绝支付施工款。(《民法》第667条第2项、第3项及第536条第1项)
装修施工确认清单
|
天花板、墙壁、嵌固式家具、柜台等施工是否完成?
|
美容设备施工是否完成?
|
卫生设施(上下水道及洗手间设备)检查是否完成?
|
空调设备施工(管道及位置选定)是否完成?
|
燃气施工与连接是否完成?
|
电气施工(线路及电灯)功率是否足够?
|
防水、抹灰、瓷砖、玻璃、裱糊、窗帘、地板施工有无问题?
|
招牌施工(内外部公告板、菜单等)是否完成?
|
※ 选定皮肤管理室商号
· 欲经营皮肤管理室者可自由使用姓名等名称作为商号。(《商法》第18条)
· 使用与韩国国内广为知晓的他人的姓名、商号、标志及其他表示他人营业归属的标识(包括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方法,或招牌、外观、室内装饰等营业场所的整体外观)相同或类似的要素,做出与他人的营业设施或活动相混淆的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使用上述因素致使他人标识的识别性或声誉受损的情况,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受到对方的损失赔偿要求,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机密相关法律》第2条第1号2目与3目、第5条及第18条第3项第1号)
设置广告
申报设置广告等的地区
- 欲在下列任意一个地区标示或设置广告等时,皮肤美容业者须获得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自治区区厅长的许可或向其申报。(《户外广告等管理及户外广告产业振兴相关法律》第3条第1项、《户外广告等管理及户外广告产业振兴相关法律施行令》第6条)
· 《国土规划和使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城市地区
· 《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的文化遗产及保护地区
· 铁路车辆、城市铁路车辆、机动车、轮船及帆船、飞机、超轻型飞行装置及翻斗车
· 《自然公园法》规定的自然公园
· 距离道路、铁路、机场、港湾、轨道及河川边界点的直线距离在1千米以内,且在边界点的2米高位置可以直接看到的地区
· 铁路车辆、城市铁路车辆、机动车、汽船及帆船、飞机、超轻量飞行装置
· 其他为保全美丽景观和城市环境而规划的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地区、场所及物件
√ 地区单位规划区域
√ 旅游地或旅游区
√ 所在特别市、广域市、道或特别自治道户外广告审议委员会审议并公示的地区、场所及物件
违反制裁措施
- 违反以上规定,未经许可标示或设置广告等时,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未经申报标示或设置广告等(不包括立式招牌、横幅、墙报和传单)者,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等管理及户外广告产业振兴相关法律》第18条)
- 未经申报标示或设置立式招牌、横幅、墙报或传单时,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等管理及户外广告产业振兴相关法律》第20条第1项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