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皮肤管理室创业与运营
租赁合同
签订租赁合同
- 为了成立或运营皮肤管理室而需签订店铺租赁合同时,适用《民法》或《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对于适用《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的合同,优先适用《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民法》中的租赁规定作补充用。但,《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仅适用于商街建筑的保证金不足下列相应地区规定金额的合同。(《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2条第1项及《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施行令》第2条第1项)

地区

保证金金额

首尔特别市

6.1亿韩元

《首都圈整备规划法》规定的首都圈过密抑制圈区域(不包括首尔特别市)及釜山广域市

5亿韩元

广域市(《首都圈整备规划法》规定的过密抑制圈区域内地区和郡地区、釜山广域市除外)、世宗特别自治市、坡州市、华城市、安山市、龙仁市、金浦市及广州市

3.9亿韩元

其他地区

2.7亿韩元

※ 保证金金额的换算
- 依据《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定保证金金额时,须将月单位租金乘以1分之100之后换算得到的金额包括在内。(《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2条第2项、《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施行令》第2条第2项及第3项)
租赁期限
- 适用《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的租赁合同,如果未作期限规定或所规定期限不满1年,则租赁期限视为1年。但,承租人有权主张未满1年的期限有效。(《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9条第1项)
- 在包括最初租赁期限在内的全部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的范围内,承租人于租赁期限届满之前6个月到1个月之内,提出更新合同时,出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但,在部分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拒绝承租人的合同更新请求。(《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1项及第2项)
※ 承租人请求更新合同期限相关规定适用于在2018年10月16日以后首次签订或更新后的租赁合同。(《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附则第2条)
- 对于不适用《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的合同,适用《民法》规定。未规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可随时由当事人通知解除。如果是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则6个月后生效;如果是承租人通知解除合同,则1个月后生效。(《民法》第635条)
优先受偿权
- 具备对抗条件的承租人获得管辖税务署署长所签发的租赁合同确定日期时,享有从拍卖或公卖被租赁商街建筑得到的换价款中,优先于次级权力者或其他债权者受偿的权利。(《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5条第2项)

 

※ 小额承租人的最优先受偿权

 

- 保证金金额在如下范围内的小额承租人,如在租赁商街建筑的拍卖申请登记之前具备对抗条件,则该承租人享有较其他担保物权者优先得到不高于最优先受偿范围所示金额之偿还的权利。(《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4条第1项、《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施行令》第6条及第7条)

 

 

 

地 区

保证金金额

最优先受偿范围

首尔特别市

6500万韩元

2200万韩元

《首都圈整备规划法》规定的过密抑制圈区域(不包括首尔特别市)

5500万韩元

1900万韩元

广域市(《首都圈整备规划法》规定的过密抑制圈区域内的地区和郡地区除外)、安山市、龙仁市、金浦市及广州市

3800万韩元

1300万韩元

其他地区

3000万韩元

1000万韩元

 

 

 

※ 什么是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在租赁标的物,即商街建筑营业的人或想要营业的人就营业设施与备品、交易方、信用、营业方法及商街建筑所在位置带来的营业上的优势等有形或无形财产价值的转让或使用,向出租人或承租人支付的除保证金和租金以外的金钱等代价。(《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0条之3第1项)
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6个月到租赁结束期间,按照权利金合同向有意成为新承租人者收取权利金的行为。(《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0条之4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