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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城创业者
被禁止的行为
网上商城被禁止实施的行为
- 网上商城不得采取下列行为(《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21条第1项、《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6条及第27条、《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1条之3):
1. 通过告知虚假、夸张事实或使用欺瞒手段,吸引消费者或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妨碍消费者撤回请求或解除合同的行为
2. 以妨碍消费者撤回请求或解除合同为目的,更改或销毁地址、电话号码或网络域名等的行为
3. 把处理纠纷或投诉所需要的人力或设备的不足问题搁置相当长一段时间,导致消费者受损失的行为
4. 在消费者未请求的情况下,网上商城单方面提供商品并要求其支付相应钱款,或者尚未提供商品却要求其支付钱款的行为
5. 在消费者已表示无购买商品意向的情况下,网上商城仍旧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通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强迫消费者购物的行为
6. 未经消费者允许或超过消费者允许范围利用消费者相关信息的行为,但不包括如下情况:
(1)提供给受委托配送或转达商品者的情况
(2)提供给受委托提供安装商品、处理事后服务及其他与约定事项等相关服务者的情况
(3)为了进行商品交易而计算相关价款时所需的情况
(4)为确认消费者的身份及实名与否或本人的本意与否,提供给下列任何一方的情况:
1)《电气通信事业法》第5条第3项第1号规定的主要电信运营商;
2)《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个人信用评价公司、独资企业信用评价公司、本人信用信息管理公司;
3)与相关交易的价款计算有着直接关系的电子支付业者等;
4)基于法令或法令规定的认可或许可,为防止盗用而以实名认证为职业者
(5) 在与未成年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确认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与否而利用消费者信息的情况
7.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在安装计算机程序之前,在未简单明确地向消费者说明或告知消费者计算机程序的大小、功能、对已安装计算机程序的影响及卸载方法等重要事项的情况下,就使得计算机程序被安装等。
法律制裁措施
- 属于上述1至5情况的,将被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45条第3项第2号)。
- 属于上述1至6情况的,将从公正交易委员会收到责令改正指令,收到改正指令后反复实施违规行为的次数多于《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所定标准时,会被处以全部或部分停业命令或罚款处分(《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32条第1项第1号、第32条第4项及第34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