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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城创业者
商品供应相关义务
期限内商品供应措施
- 网上商城事业者须自消费者提出请求日起7天以内采取供应商品所需的措施。如果是要求消费者在接收商品之前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商品款的通信销售的情况,网上商城事业者须自消费者支付该钱款日起3天以内采取供应商品所需的措施。但,消费者与网上商城事业者之间就商品的供应时间有另行约定时,遵循该约定。(《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5条第1项)
通知供应困难事由与退款措施
- 网上商城事业者知道难以供应被请求商品的事实时,须立即将相应事由告知给消费者。如果是预付式销售,须自消费者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之日起3天以内,采取退款或退款所需措施。(《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5条第2项)
确认供应流程与进行状况的措施
- 网上商城事业者须采取适当措施允许消费者确认商品的供应流程与进行状况。(《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5条第3项)
违反制裁措施
- 若违反商品供应相关义务,会收到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整改措施命令。若收到整改措施命令后仍旧重复违反行为或不履行整改命令的情况或者经判断,仅靠整改措施很难防止或无法补偿消费者损失的情况下,可能会处以在1年以内的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停业命令或罚款。(《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32条第1项第1号与第4项、第34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