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请求与解除合同相关义务
撤回请求与解除合同的期限
- 在网上商城签订商品购买合同的消费者有权在下列任一期限(交易当事人之间约定长于下列期限之期限的情况下,指更长者)以内撤回与该合同有关的请求或解除合同。(《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7条第1项)
· 自收到关于合同内容的书面材料(包括电子文档。下同)之日起7天以内
· 未收到关于合同内容的书面材料的情况、收到的书面材料未包含网上商城事业者地址等信息的情况或因网上商城事业者的地址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在7天以内撤回请求的情况下,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地址之日起7天以内
· 存在妨碍消费者撤回请求等的行为时,自该妨碍行为结束之日起7天以内
- 消费者在上述期限内撤回请求或解除合同时,须承担商品退还费用。(《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8条第9项)
限制消费者撤回请求或解除合同的事由
- 在下列情况下,消费者不得违反网上商城事业者的意志,撤回请求或解除合同。(《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7条第2项正文,《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1条)
1. 因消费者的归责事由导致商品灭失或损毁的情况。但,为确认商品内容而损毁包装等的情况不在此列。
2. 因消费者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价值显著减少的情况
3. 随着时间的经过,商品价值显著减少至难以再次销售的情况
4. 可复制商品的包装被损毁的情况
5. 已开始提供劳务或数字内容的情况。但,如果是由可分劳务或可分数字内容构成的合同,未开始提供的部分不在此列。
6. 对于按照消费者的订单单独生产的商品或与此类似的商品等,如果认定消费者的撤回请求或解除合同要求,可预期到将对网上商城事业者造成无法恢复之重大损失,且该网上商城事业者已提前就该交易另行告知消费者该事实并征得其书面(包括电子文档)同意的情况
限制消费者撤回请求和解除合同的例外情况
- 对于依据上述2至5小项所述事由无法撤回请求等的商品,网上商城事业者须采取在商品的包装或其他消费者容易识别的地方明确标示该事实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防止消费者行使撤回请求等权利时受到妨碍。否则,消费者有权无视上述限制,撤回请求或解除合同。(《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7条第2项但书及第6项正文)
· 但,对于消费者无权撤回请求等的上述5小项所述数字内容,网上商城事业者须在标示无法撤回请求等事实的同时,按照下列任意一种方式采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防止消费者行使撤回请求等权利受到妨碍。(《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7条第6项但书及《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1条之2)
√ 允许部分使用:通过预览、预听部分数字内容的方式提供
√ 允许限时使用:设置一定使用期限提供数字内容
√ 提供体验用数字内容:提供仅能使用部分限制功能的数字内容
√ 通过上述方法提供试用商品等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提供数字内容相关信息
- 商品内容与标示或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履行不一致的情况下,即使符合上述限制事由,消费者仍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3个月以内、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0天以内撤回请求或解除合同。(《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7条第3项)
- 因上述事由撤销请求或解除合同时,由网上商城事业者承担商品退还费用。(《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8条第10项)
撤销请求或解除合同的生效时间
- 消费者以书面形式撤销请求或解除合同时,自记录该意向的书面材料发送之日起生效。(《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7条第4项)
证明责任
- 就商品的损毁有无消费者的责任、商品购买合同签订的事实与签订时间、商品的供应事实及供应时间等问题发生纠纷时,网上商城事业者须予以证明。(《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7条第5项)
撤销请求或解除合同的效果
- 消费者在撤回请求或解除合同后,须退还已收到的商品(不包括已收到商品等为劳务或数字内容的情况)。(《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8条第1项)
- 网上商城事业者须自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所述的日期起3个营业日以内,退还已收取的商品款。此时,延迟向消费者退还商品款的网上商城事业者须在延迟期间内支付每年15%的延迟利息。(《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8条第2项及《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1条之3)
· 通信销售业者已供应财物的情况下,收到消费者退还财物的日期
· 通信销售业者已供应劳务或数字内容的情况下,消费者撤回请求等的日期
· 通信销售业者未供应财物等的情况下,消费者撤回请求等的日期
- 对于利用信用卡或其他结算手段支付商品款的消费者,网上商城事业者在向其退还该钱款时,须立即向提供该支付手段的事业者提出停止或取消申请该商品款的请求。但,已收到支付业者发送之商品款的网上商城事业者须立即将该钱款退还给支付业者并将该事实告知给消费者。(《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8条第3项)
- 消费者在网上商城事业者已收到信用卡公司等支付业者发送之商品款的状态下撤回请求或解除合同时,如果该事业者无正当理由不向支付业者退还钱款,消费者有权就应该获得退还的金额向该支付业者提出与相关网上商城事业者之间的其他债务相抵的请求。(《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8条第6项)
- 支付业者无正当理由懈怠上述抵销请求时,消费者有权拒绝向已向网上商城事业者支付钱款的支付业者结算钱款。此时,网上商城事业者与支付业者不得以消费者拒绝结算为理由,采取将该消费者处理为未在约定期限以内偿还债务者等对消费者不利的行为。(《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8条第7项)
歇业期间或停业期间撤回请求
- 即使在歇业期间或停业期间,网上商城事业者仍须继续处理撤回请求等业务和由此产生的退款相关业务。(《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22条第1项)
撤回请求或解除合同时的损失赔偿请求
- 在法定的撤回请求或解除合同期限内完成撤回请求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网上商城事业者无权向消费者请求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8条第9项)
- 消费者返还的商品已被使用或消费一部分的情况下,网上商城事业者有权在下列范围内向消费者申请相当于消费者通过该商品获得之利益或供应该商品所花费之费用的金额。(《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8条第8项及《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4条)
· 商品的使用导致消耗性部件难以再销售或销售价格显著下降的情况下,供应该消耗性部件所投入的费用
· 商品由多个相同的可分物组成的情况下,供应因消费者的部分消费而被消费部分所投入的费用
- 商品销售合同因消费者的归责事由被解除时,网上商城事业者有权向消费者提出损失赔偿要求。此时,索赔金额不得超过下列事项规定金额与因未付款产生的延迟赔偿金之和。(《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9条第1项)
· 所供应商品被退还的情况下,在符合下列各项的金额中取大者
√ 相当于被退还商品的通常使用费额或使用该商品可获得的通常利益之金额
√ 从被退还商品的销售价额中扣除商品被退还当时的价额之后剩余的金额
· 所供应商品未被退还的情况下,相当于该商品销售价额的金额
违反制裁措施
- 若违反撤销请求或解除合同相关义务,将收到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整改措施命令。若收到整改措施命令后仍旧重复《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之基准以上次数的情况下,会处以全部或部分停业命令或罚款处分。(《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32条第1项第1号与第4项、第34条第1项)
Q. 消费者收到物品之后经过2周才申请撤回请求,我应该同意吗?
A. 通过网上商城交易商品的消费者有权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撤回请求。但如果在发送物品时已交付合同内容相关的书面材料且已超过7天,则网上商城事业者有权拒绝消费者的撤回申请。
在网上商城签订商品购买合同的消费者有权在下列任意一项期限(交易当事人之间约定长于下列期限之期限的情况下,指更长者)以内要求撤回该合同相关的请求或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商品退还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1. 自收到关于合同内容的书面材料(包括电子文档。下同)之日起7天以内
2. 未收到关于合同内容的书面材料的情况、收到的书面材料未包含网上商城事业者地址等信息的情况或因网上商城事业者的地址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在7天以内撤回请求的情况下,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地址之日起7天以内
3. 存在妨碍消费者撤回请求等的行为时,自该妨碍行为结束之日起7天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