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事实通知
钱款支付事实通知
- 电子支付完成时,网上商城事业者须利用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SMS)或传真等手段迅速告知消费者电子支付事实,并于每月规定日期告知使用费用时,按照各供应财物等的事业者分别标示交易内容和使用费用、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8条第3项及《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5条)
违反制裁措施
- 若违反此规定,会收到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整改措施命令。若收到整改措施后仍旧重复违反行为或不履行整改命令的情况或者经判断,仅靠整改措施很难防止或无法补偿消费者损失的情况下,会处以在1年以内的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停业命令或罚款。(《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32条第1项第1号与第4项、第34条第1项)
签订第三方托管合同或消费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的义务
购买安全服务制度
- 适用供应商品之前提前收取全部或部分商品款的预付式销售方式的情况下,网上商城事业者须签订第三方托管合同或消费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以允许消费者使用购买安全服务。(《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24条第2项)
Q. 必须签订第三方托管合同或消费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吗?
A. 网上商城事业者必须签订第三方托管合同或消费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以允许消费者使用购买安全服务。
第三方托管制度(ESCROW)指在消费者为确保购买安全而同意使用的情况下,由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托管业者(指银行、支付网关提供商等)负责暂时保管消费者的结算款,待网上商城事业者的商品配送完成之后再支付给事业者的交易安全保障制度。
为了让消费者在结算购买款时可以选择并使用第三方托管制度,网上商城事业者须事先与第三方托管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之后,网上商城事业者有权使用表示该事实的标志。无权使用第三方托管服务者不得使用该标志、不得制作或使用与此类似的标志。
消费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旨在补偿结算款项之后未收到商品的消费者所承受的损失,具体指《保险业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或为了保障消费者损失补偿金的支付而与《设置金融委员会等相关法律》第38条所规定之机关签订的债务支付保证合同之一。
违反制裁措施
- 若属于义务签订对象却不适用第三方托管制度或未签订消费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将被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45条第3项第4号)
- 违反第三方托管与消费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相关义务的网上商城事业者会收到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整改措施命令。若收到整改措施命令后仍旧重复违反行为或不履行整改命令的情况或者经判断,仅靠整改措施很难防止或无法补偿消费者损失的情况下,会处以在1年以内的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停业命令或罚款。(《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32条第1项第1号与第4项、第34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