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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城创业者
电子支付事实通知
钱款支付事实通知
- 电子支付完成时,网上商城事业者须利用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SMS)或传真等手段迅速告知消费者电子支付事实,并于每月规定日期告知使用费用时,按照各供应财物等的事业者分别标示交易内容和使用费用、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8条第3项及《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5条)
违反制裁措施
- 若违反此规定,会收到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整改措施命令。若收到整改措施后仍旧重复违反行为或不履行整改命令的情况或者经判断,仅靠整改措施很难防止或无法补偿消费者损失的情况下,会处以在1年以内的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停业命令或罚款。(《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32条第1项第1号与第4项、第34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