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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城创业者
发送至未经约定地址的文件的效力
未送达文件的效力
- 网上商城事业者未向事先与消费者约定好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包含交易相关内容的电子文件(指电子邮件等)时,无法主张对文件所包含内容的权利。(《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5条第1项正文)
- 但,在下列情况下,仍可以主张网上商城事业者的权利。(《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4条)
· 已通过特定电子邮箱地址与消费者交易2次以上的网上商城事业者仍向该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电子文档的情况
· 消费者打印电子文档的情况
· 未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且该消费者也未否认电子文档效力的情况
· 有紧急联系的必要且除了电子邮件以外无法利用其他手段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