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至未经约定地址的文件的效力
未送达文件的效力
- 网上商城事业者未向事先与消费者约定好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包含交易相关内容的电子文件(指电子邮件等)时,无法主张对文件所包含内容的权利。(《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5条第1项正文)
- 但,在下列情况下,仍可以主张网上商城事业者的权利。(《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4条)
· 已通过特定电子邮箱地址与消费者交易2次以上的网上商城事业者仍向该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电子文档的情况
· 消费者打印电子文档的情况
· 未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且该消费者也未否认电子文档效力的情况
· 有紧急联系的必要且除了电子邮件以外无法利用其他手段的情况
防止操作失误的措施
制定确认和修正请求内容的流程
- 为了预防因消费者操作失误等意向表示错误而发生的损失,网上商城事业者须在发生或请求交易款的时间点之前,制定确认或修正交易内容所需的流程。(《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7条)
违反制裁措施
- 若违反此规定,会收到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整改措施命令。若收到整改措施后仍旧重复违反行为或不履行整改命令的情况或者经判断,仅靠整改措施很难防止或无法补偿消费者损失的情况下,会处以在1年以内的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停业命令或罚款(《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32条第1项第1号与第4项、第34条第1项)
保存交易记录的义务
关于标示与广告、合同内容等交易记录的保存
- 网上商城事业者须将电子商务交易的标示与广告、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等交易记录保存相当一段时间。(《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第1项前段)
- 即使消费者撤回使用个人信息的同意,网上商城事业者仍有权保存应保存的交易记录和与之相关的个人信息(仅包括姓名、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等可识别交易主体的信息)。(《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第2项)
阅览与保存交易记录的方法
- 保存交易记录时,须提供易于消费者阅览和保存交易记录的方法。(《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第1项后段)
违反制裁措施
- 若违反此规定而不保存交易记录或不向消费者提供保存和阅览交易记录,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45条第4项第1号)
- 同时,还会收到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整改措施命令。若收到整改措施命令后仍旧重复违反行为或不履行整改命令的情况或者经判断,仅靠整改措施很难防止或无法补偿消费者损失的情况下,将处以在1年以内的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停业命令或罚款。(《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32条第1项第1号与第4项、第34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