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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城创业者
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的义务
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网上商城事业者须指定综合负责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1条第1项)。
-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须为①业主或代表、②高管(如无高管人,则负责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部门负责人)职位的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1条第1项及《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32条第2项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