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身份信息及交易条件相关信息的义务
需标示、广告、告知或交付的内容
- 网上商城事业者须在消费者签订合同之前以适当方法标示、广告或告知商品的交易条件以使消费者正确理解交易条件并无失误或错误地进行交易(《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3条第2项)。
- 签订合同之后,须在完成商品供应之前完成合同内容相关书面材料(包括电子文档。下同)的交付(《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3条第2项)。
违反制裁措施
- 若提供虚假商品信息或虚假交易条件信息,将被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43条第1号、第2号)。
- 若未在签订合同前后标示、广告、告知交易条件或者交付与交易条件相关的书面材料,将①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收到②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整改措施命令。若收到整改措施命令后仍未标示、广告、告知或交付材料,会被处以全部或部分停业命令或罚款处分(《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32条第1项第1号与第4项、第34条第1项及第45条第4项第4号)。
禁止采取不正当标示与广告行为的义务
不正当标示与广告行为的类型
- 网上商城事业者不得以欺骗消费者或利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标示和广告,做出可能扰乱公正交易秩序的行为。同时,不得令其他事业者做出以上行为(《标示与广告公正化相关法律》第3条)。
违反制裁措施
- 若违反此规定而采取或令其他事业者等采取不正当标示和广告行为,将处以徒刑或罚款,并可能处以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整改措施命令、中止营业命令或罚款处分(《标示与广告公正化相关法律》第7条第1项、第8条第1项、第9条第1项及第17条第1号)。
发送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信息时的注意事项
关于通过电子传输媒介发送广告时事前征求同意的规定
- 网上商城事业者欲利用电子传输媒介发送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信息时,须事先征得相应收信者的明确同意(《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第1项正文)。
· 但,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征得事前同意(《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第1项但书及《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61条第1项):
√ 通过财物等的交易关系直接从收信者处收集联系方式者在该财物等的交易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欲发送同类财物等相关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信息的情况,“同类财物等”是指收集者亲自处理并与收信者进行交易的财物和相同种类的财物等;
√ 《访问销售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电话推销者在进行电话推销时,以口头形式将个人信息的收集来源告知给收信者时。
· 虽已征得收信者事前同意,但欲在晚上9点至翌日上午8点之间利用电子传输媒介发送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信息时,仍需另外征得该收信者的事前同意。但,电子邮件不在此限(《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第3项及《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61条第2项)。
- 欲利用电子传输媒介发送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信息的网上商城事业者,须在收信者表示同意、拒绝收信或撤回同意意向之日起14天以内,告知该收信者下列事项(《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第7项、《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62条之2):
√ 传输者的名称
√ 收信者同意、拒绝收信或撤回同意意向之事实与表示该意向的日期
√ 处理结果
- 征得收信者事前同意的网上商城事业者须自征得同意之日起每2年(至每2年后与征得同意之日相同日期的前一天)定期向收信者确认是否同意接收广告信息(《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第8项及《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62条之3第1项)。
- 若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76条第1项第7号)。
禁止发送违反拒收意向的广告
- 欲利用电子传输媒介发送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信息的网上商城事业者在收信者表示拒绝收信意向或撤回事前同意时,不得发送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内容(《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第2项)。
- 欲利用电子传输媒介发送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信息的网上商城事业者须在收信者表示拒绝收信或撤回同意意向之日起14天以内,将发送者的名称、拒绝收信或撤回事前同意之事实、表示该意向的日期以及处理结果告知给相应收信者(《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第7项及《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62条之2)。
- 违反制裁措施
· 若向表示拒收意向的消费者发送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信息,将被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76条第1项第7号)。
· 若向登记在拒收广告意向登记系统的消费者发送推销广告,将①被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45条第3项第7号),以及②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整改措施命令或罚款处分,若收到整改措施命令后仍未停止违反行为,会处以全部或部分停业命令(《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32条第1项第1号、第32条第4项及第34条第1项)。
禁止发送广告时采取有害措施
- 欲利用电子传输媒介发送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信息的网上商城事业者不得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第5项):
· 避开或妨碍广告信息接收者拒绝收信或撤回同意的措施;
· 通过组合数字、符号或文字自动生成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接收者联系方式的措施;
· 为了发送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信息而自动记录电子邮箱地址的措施;
· 以隐藏广告信息发送者的信息或广告来源为目的的各种措施;
· 为了发送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信息而采取欺瞒手段诱导接收者回信的各种措施。
- 若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74条第1项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