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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城创业者
提供身份信息及交易条件相关信息的义务
需标示、广告、告知或交付的内容
- 网上商城事业者须在消费者签订合同之前以适当方法标示、广告或告知商品的交易条件以使消费者正确理解交易条件并无失误或错误地进行交易(《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3条第2项)。
- 签订合同之后,须在完成商品供应之前完成合同内容相关书面材料(包括电子文档。下同)的交付(《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3条第2项)。
违反制裁措施
- 若提供虚假商品信息或虚假交易条件信息,将被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43条第1号、第2号)。
- 若未在签订合同前后标示、广告、告知交易条件或者交付与交易条件相关的书面材料,将①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收到②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整改措施命令。若收到整改措施命令后仍未标示、广告、告知或交付材料,会被处以全部或部分停业命令或罚款处分(《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32条第1项第1号与第4项、第34条第1项及第45条第4项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