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商城事业者信息等的标示义务
标示事项
- 运营网上商城者须在网上商城的初始画面显示事业者的信息等以便于消费者了解。但,网上商城的使用条款可通过连接画面供消费者查看(《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0条第1项及《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7条第1项)。
违反制裁措施
- 若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罚款和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整改措施命令。若收到整改措施命令后仍未履行,将被处以全部或部分停业命令或罚款处分(《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45条第4项、第32条第1项及第34条第1项)。
条款的拟定与说明义务
条款的意义
- 事业者和消费者就条款规定的事项存在不同于条款内容的另行协议内容时,该协议内容具备优先于条款的效力(《条款规制相关法律》第4条)。
条款的明示、交付与说明义务
- 签订合同时,须根据合同的类型,按照一般情况下可以预想到的方式将条款内容明示给消费者。消费者要求时,须交付相应条款的副本(《条款规制相关法律》第3条第2项)。
- 事业者须说明条款中的重要内容使消费者理解,但如果像网上购物一样,考虑到其合同性质,说明条款存在显著困难时,可以免除事业者的说明义务(《条款规制相关法律》第3条第3项)。
- 若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条款规制相关法律》第34条第3项第1号与第2号),违反此规定而签订合同时,不得主张该条款为合同的一部分(《条款规制相关法律》第3条第4项)。
标准条款的使用
- 网上商城事业者可使用公正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交易(网上商城)标准条款》(公平交易委员会标准条款第10023号,2015.6.26.发令及施行)拟定条款。
- 若违反此规定而使用与标准条款内容不同的条款,同时使用标准条款封面时,将被处以5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条款规制相关法律》第34条第1项第1号)。相比于标准条款内容,更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内容将被视为无效(《条款规制相关法律》第19条之3第9项)。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公开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拟定
- 网上商城事业者须制定包括下列事项在内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下称“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第1项及《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31条第1项):
·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 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的相关事项(仅限于相应情况)
· 个人信息的废除程序及废除方法(有必要保存个人信息的,则包括其保存依据和保存的个人信息项目)
· 委托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事项(仅限于相应情况)
· 信息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的相关事项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或个人信息保护业务及相关投诉处理部门的名称和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 网络连接信息文件等自动收集个人信息的装置的设置、运营及其拒绝的相关事项(仅限于相应情况)
·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 采取个人信息安全措施的相关事项
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 网上商城事业者制定或变更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为了便于用户确认,应在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网站上持续登载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第2项及《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31条第2项)。
- 无法在网站上登载时,应以下列任何一种方法公开制定或变更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第2项及《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31条第3项)。
· 在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营业场所等显眼地方公布的方法
· 在公报(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公共机关的情况)或以有营业场所的市、道以上级地区为主要普及地区的普通日刊报、普通周刊报或网络报纸上登载的方法
· 在以同一题目每年发行两次以上并发给信息主体的刊物、消息报、宣传报或账单等媒介上持续登载的方法
· 在网上商城事业者和用户为提供财物或劳务填写的合同书等媒介上登载后发给用户的方法
违反制裁措施
- 若未制定或未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将被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5条第4项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