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销售业申报
首次营业申报
- 网上商城创业者须在通信销售业申报表中填写下列内容后,提交给完成事业者登录的主事业场所所在地管辖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主事业场所所在地在国外的情况下,提交给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通信销售业申报。(《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2条第1项、《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3条第1项及第15条、《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8条第1项)
- 欲实行预付式通信销售的网上商城创业者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3条第1项、《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8条第2项)
· 可用于证明使用第三方托管制度或已签订消费者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等的购买安全服务使用确认证或第三方托管制度使用确认证
· 可证明使用信用卡支付财物等钱款的交易、购买通过信息通信网发送或第3方无法确认配送的财物等交易、购买在一定期间内分期提供的财物等交易,以及依据其他法律充分保障消费者购买安全的情况或与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关、依据特别法以公益性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各级学校进行交易情况的释明材料
- 违反制裁措施
· 若未进行通信销售业申报或虚假申报,将被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若未进行通信销售业申报,会收到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整改措施命令。若收到整改措施命令后仍未申报,将处以全部或部分停业命令或罚款。(《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32条第1项第1号与第4项、第34条第1项及第42条第1号
变更申报
- 完成通信销售业申报之后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时,须自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以内,将下列材料提交给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主事业场所所在地在国外的情况下,提交给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通信销售业变更申报。(《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2条第2项、《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6条第1项及《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9条)
· 通信销售业变更申报表
· 可证明变更事项的材料
· 通信销售业申报证(仅适用于申报证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况)
- 违反制裁措施
· 若未进行通信销售业变更申报,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若未进行通信销售业变更申报,会收到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整改措施命令或罚款处分。若收到整改措施命令后仍未申报,将处以全部或部分停业命令。(《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32条第1项第1号与第4项、第34条第1项及第45条第4项第3号)
增值通信事业申报
首次营业申报
- 投入资本超过1亿韩元的网上商城创业者须向广播通信委员会提交增值通信事业者申报表和下列材料。(《电气通信事业法》第22条第1项及《电气通信事业法施行令》第29条第1项)
· 通信网构成图(仅适用于申报新型增值通信服务且科学技术通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而要求提供的情况)
· 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构建明细书(仅适用于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
- 增值通信事业申报被受理后,将签发增值通信事业申报证明。(《电气通信事业法施行令》第29条第5项)
- 违反制裁措施
· 未进行增值通信事业申报而经营增值通信事业者,将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的罚款。(《电气通信事业法》第96条第5号)
· 同时,若未进行增值通信事业申报而经营增值通信事业,会収到中央电波管理所所长中止提供电气通信服务的行为或拆除电气通信设备等的整改命令。若收到整改命令后仍未履行,将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电气通信事业法》第92条第3项第3号、第93条第2项、第104条第5项第17号及《电气通信事业法施行令》第65条第21号)
· 若自完成增值通信事业申报之日起1年以内未开始事业或歇业1年以上,中央电波管理所所长有权责令其关闭或在1年以内的期限内停止营业。(《电气通信事业法》第27条第2项第3号、第93条第2项及《电气通信事业法施行令》第65条第8号)
变更申报
- 完成增值通信事业申报后,若欲更改申报信息,须提前向中央电波管理所所长提交增值通信事业变更申报表和可用于确认变更事项的材料申报变更(包括通过信息通信网申报变更)。(《电气通信事业法》第23条及第93条第2项、《电气通信事业法施行令》第31条第1项与第2项、第65条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