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的注册、变更与注销
申请域名注册
- 欲使用域名,须向韩国互联网振兴院注册域名(《互联网地址资源相关法律》第11条第1项)。
变更注册事项
- 注册域名后,如欲更改注册事项,须通过域名注册代理商向韩国互联网振兴院提交变更申请[《域名管理准则》(韩国互联网振兴院准则,2021.11.2.发令及施行)第10条第1项]。
注销注册
- 注册域名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可能被注销(《域名管理准则》第11条第1项):
· 包括公休日在内,自注册信息经确认为虚假信息之日起已满30天
· 包括公休日在内,自注册人申请注销之日起已满30天
· 包括公休日在内,自域名使用结束之日起已满30天仍未缴纳注册手续费全额
· 包括公休日在内,自确认为未遵守域名注册条件和注册标准之日起已满30天
调停域名相关纠纷
设立互联网地址纠纷调停委员会
- 为了调停注册和使用域名相关纠纷,设立有互联网地址纠纷调停委员会(《互联网地址资源相关法律》第16条第1项)。
申请纠纷调停
- 欲申请调停注册和使用域名相关纠纷者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互联网地址纠纷调停委员会提交调停申请书申请调停(《互联网地址资源相关法律》第18条第1项及《互联网地址资源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9条第1项)。
纠纷调停流程
- 互联网纠纷调停委员会收到调停申请后,通知互联网地址注册人即被申请人相关事实(《互联网地址资源相关法律》第18条第2项正文)。
- 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4天以内,须向互联网纠纷调停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资料(《互联网地址资源相关法律》第18条第2项正文)。
- 收到调停申请的互联网纠纷调停委员会须自答辩书的提交期限届满日起14天以内,审理相应案件并拟定调停案。调停案拟定结束后;立即告知当事人(《互联网地址资源相关法律》第18条第4项及第20条第1项)。
- 对于被申请人注册、拥有或使用的互联网地址,妨碍拥有正当权限者注册或使用互联网地址,或者欲将姓名、名称、标志或商号等销售或租赁给拥有正当权限者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作出的行为,调停部门有权作出将被申请人的互联网地址转移给申请人或注销互联网地址的调停决定(《互联网地址资源相关法律》第18条之2第2项)。
- 但如果被申请人的互联网地址与被申请人具有正当权限的姓名、名称、标志或商号相同,或者被申请人就互联网地址的注册或使用拥有正当权利或利益的情况下,调停部门有权否决其申请(《互联网地址资源相关法律》第18条之2第3项)。
纠纷调停的效力
- 若当事者接受互联网纠纷调停委员会拟定的调停案,则视为当事者之间已达成与调停案内容相一致的协议(《互联网地址资源相关法律》第20条第4项)。
- 被申请人自收到互联网纠纷调停委员发送的调停案之日起15天以内,若未提交下列任意一项证明书,则视为已接受互联网纠纷调停委员会的调停;此时,申请人可向互联网纠纷调停委员会申请实行该调停内容(《互联网地址资源相关法律》第20条第2项)。
· 可证明被申请人已就该互联网地址向管辖法院提出诉讼的证明书
· 可证明被申请人已按照当事者之间的协议,依据《仲裁法》申请仲裁的证明书
- 纠纷调停申请人向互联网纠纷调停委员会申请实行调停内容时,互联网纠纷调停委员会须要求互联网地址管理机构等执行相应调停内容,互联网地址管理机构等须立即施行(《互联网地址资源相关法律》第20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