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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城创业者
商号选定
商号选定限制
- 原则上,可以自由选定商号。但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防止滥用商号现象的发生,适用如下限制。
· 相同的营业须使用相同商号。(《商法》第21条第1项)
· 非公司者不得在商号中使用显示其为公司的文字。(《商法》第20条前段)
· 不得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可能让人误认为是他人营业的商号。(《商法》第23条第1项)
商号登记
- 个体户的商号登记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登记至营业场所所在地管辖法院的商业登记簿(《商法》第34条),公司的商号登记由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至法院的企业登记簿(《商业登记法》第23条第1项)。
- 登记商号后无正当理由2年未使用商号者,则被视为弃用(《商法》第26条)。如果在弃用或变更商号后的2周内未进行登记,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注销该商号(《商法》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