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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甲店创业与运营
营业
营业申报方法
- 欲经营美甲店者须置备设施和设备并在营业申报表上同附下列材料后,提交给市长、郡守或区厅长(限自治区的区厅长)。(《公众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项前段、《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1项及附录第1号格式)
· 营业设施及设备简介
· 教育证书(仅适用于已接受事前教育的情况)
· 《国有财产法施行规则》第14条第3项规定的国有财产使用许可书(仅适用于计划在国有铁路停车场设施或军事设施营业的情况)
· 与铁路事业者(包括城市铁路事业者)签订的铁路设施使用合同相关材料(仅适用于计划在国有铁路以外的铁路停车场设施营业的情况)
领取营业申报证
- 美甲店营业申报者提交营业申报表之后,可立即领取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签发的营业申报证。(《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3项前段及附录第2号格式 )
营业申报证的再签发
- 美甲店营业申报者因已签发营业申报证丢失或破旧而欲再次领取营业申报证时,须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营业申报证再签发申请表。(《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条第5项及附录第4号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