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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甲店创业与运营
申报营业前的卫生教育
事前卫生教育
- 欲经营美甲店者须在申报营业之前接受卫生教育。(《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2项正文)
- 卫生教育同时实施到场教育和线上教育,教育时长及教育内容等如下表所示《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1项、第2项、第4项及第9项)。

区分

内容

卫生教育时长

 3小时 

卫生教育内容

▪ 《公众卫生管理法》及相关法规

▪ 素质教育(包括服务态度及清洁相关事项)

▪ 技术培训

▪ 其他必要的公众卫生相关内容

教材

提供由(社)大韩美甲业中央会编撰的教育材料 

※ 保健福祉部长官可向计划在岛屿和偏僻地区营业的教育对象发放教材供其熟悉和使用,以此代替教育进修。 

- 但,需在申报营业之前接受卫生教育者中,因下列不得已事由无法提前接受教育者,可于申报营业后的六个月以内接受卫生教育课程。(《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2项但书、《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6项)
· 因自然灾害、本人患病或遭遇事故、工作性质的国外出差等事由无法接受教育的情况
· 因实施教育的团体方面原因等无法提前接受教育的情况
指定公众卫生负责人
- 需在申报营业之前接受卫生教育者中符合下列情况者,须在工作人员中指定各营业场所的公众卫生负责人并令其接受卫生教育。(《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3项)
· 不直接从事营业活动者
· 在两个以上场所营业者
领取卫生教育结业证
- 接受卫生教育者可获得(社)大韩美甲业中央会协会长发放的结业证。(《公众卫生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10项)
- 发放卫生教育结业证的(社)大韩美甲业中央会协会长须在教育结束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通报教育实施结果,并将结业证发放记录簿等教育相关记录保管两年以上。(《公众卫生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1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