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施工
签订施工合同
- 向装修业者委托施工是指装修业者承诺完成装修施工、美甲业者承诺就该施工的结果支付报酬的承包合同。(《民法》第664条)
装修施工注意事项
装修施工确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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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墙壁、嵌固式家具、柜台等施工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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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设备施工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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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设施(上下水道及洗手间设备)检查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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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设备施工(管道及位置选定)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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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施工与连接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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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施工(线路及电灯)功率是否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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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抹灰、瓷砖、玻璃、裱糊、窗帘、地板施工有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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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施工(内外部公告板、菜单等)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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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个体工商业者市场振兴公团,《个体工商业者各行业指南之美容院》>
瑕疵担保
- 完工后的标的物或完工前的已完成部分存在瑕疵时,委托施工的美甲业者可规定相应的期限,要求施工方修补该瑕疵。但,瑕疵无关紧要且预估修补成本高的情况除外。(《民法》第667条第1项)
- 美甲业者可要求以赔偿损失代替修补瑕疵,或者同时要求修补和赔偿。此时,美甲业者有权在对方赔偿损失之前拒绝支付施工款。(《民法》第667条第2项及第536条第1项)
※ 商号
√ 欲经营美甲店者可自由使用姓名等名称作为商号。(《商法》第18条)
√ 使用与韩国国内广为知晓的他人的姓名、商号、标志及其他表示他人营业归属的标识(包括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方法,或招牌、外观、室内装饰等营业场所的整体外观)相同或类似的要素,做出与他人的营业设施或活动相混淆的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使用上述因素致使他人标识的识别性或声誉受损的情况,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受到对方的损失赔偿要求,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机密相关法律》第2条第1号na目及da目、第5条及第18条第3项第1号)
设置户外广告
允许设置或需申报设置户外广告等的地区
- 欲在下列任意一个地区标示或设置广告等时,美甲业者须获得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或自治区区厅长的许可或向其申报。(《户外广告等管理及户外广告产业振兴相关法律》第3条第1项、《户外广告等管理及户外广告产业振兴相关法律施行令》第6条)
· 《国土规划和使用相关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城市地区
· 《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的文化遗产及保护地区
· 《山地管理法》规定的保护山地
· 《自然公园法》规定的自然公园
· 距离道路、铁路、机场、港湾、轨道及河川边界点的直线距离在一千米以内,且在边界点的两米高位置可以直接看到的地区
· 铁路车辆、城市铁路车辆、机动车、汽船及帆船、飞机、超轻量飞行装置、自卸货车
· 其他为保护美丽景观和城市环境而规划的地区
√ 地区单位规划区域
√ 旅游地或旅游区
√ 所在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道或特别自治道户外广告审议委员会审议并公示的地区、场所及物件
违反制裁措施
- 未经许可标示或设置广告等(不包括立式招牌、横幅、墙报和传单)者,将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等管理及户外广告产业振兴相关法律》第18条第1项第1号)
- 未经申报标示或设置广告等(不包括立式招牌、横幅、墙报和传单)者,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等管理及户外广告产业振兴相关法律》第18条第2项第1号)
- 未获得许可或未经申报标示或设置立式招牌、横幅、墙报或传单者,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等管理及户外广告产业振兴相关法律》第20条第1项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