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为了成立或运营美甲店而需签订店铺租赁合同时,适用《民法》或《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但,《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经过依据《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4条之2规定的商街建筑租赁委员会的审议,仅适用于商街建筑保证金未满下列相应地区规定金额的合同(《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2条第1项及《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施行令》第2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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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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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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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特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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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亿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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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圈整备规划法》规定的过密抑制圈区域(不包括首尔特别市)及釜山广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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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亿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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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域市(《首都圈整备规划法》规定的过密抑制圈区域内地区和郡地区、釜山广域市除外)、世宗特别自治市、坡州市、华城市、安山市、龙仁市、金浦市及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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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亿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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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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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亿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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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金额的换算
- 依据《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定保证金金额时,须将月单位租金乘以一分之一百之后换算得到的金额包括在内。(《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2条第2项、《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施行令》第2条第2项及第3项)
租赁期限
- 未规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可随时由当事人通知解除。如果是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则六个月后生效;如果是承租人通知解除合同,则一个月后生效。(《民法》第635条)
- 适用《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的租赁合同,如果未作期限规定或所规定期限不满一年,则租赁期限视为一年。但,承租人有权主张未满一年的期限有效。(《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9条第1项)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六个月到一个月之内提出更新合同时,出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承租人的合同更新要求权仅限在包括最初的租赁期限在内,全部租赁期限不超过十年的范围内行使。(《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0条第1项正文及第2项)
优先受偿权
- 指根据《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规定,被租赁的商街建筑被拍卖或公卖时,承租人享有较其他次级权力者优先从成交金中得到保证金偿还的权利。(《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5条第2项)
- 为了取得优先受偿权,符合《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适用情况的承租人须拥有① 建筑交付、② 事业者登录及③租赁合同证明的确定日期。因此,美甲业者须在进行事业者登录的同时或完成事业者登录之后,向所属税务署申请确定日期。(《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5条第2项)
※ 小额承租人的最优先受偿权 保证金金额在如下范围内的小额承租人,如在租赁商街建筑的拍卖申请登记之前具备对抗条件,则该承租人享有较其他担保物权者优先得到不高于最优先受偿范围所示金额之偿还的权利。(《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4条第1项、《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施行令》第6条及第7条)
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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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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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先受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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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特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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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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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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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圈整备规划法》规定的过密抑制圈区域(不包括首尔特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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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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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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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域市(《首都圈整备规划法》规定的过密抑制圈区域内的地区和郡地区除外)、安山市、龙仁市、金浦市及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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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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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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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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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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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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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金
什么是权利金?
- “权利金”是指在租赁标的物,即商街建筑营业的人或想要营业的人就营业设施与备品、交易方、信用、营业方法及商街建筑所在位置带来的营业上的优势等有形或无形财产价值的转让或使用,向出租人或承租人支付的除保证金和租金以外的金钱等代价。(《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0条之3第1项)
权利金保护
- 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六个月到租赁结束期间,按照权利金合同向有意成为新承租人者收取权利金的行为。(《商街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0条之4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