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美容师(美甲)许可证
许可证申请方法
- 欲申请美容师(美甲)许可证者,须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上交如下材料申请许可)(《公众卫生管理法》第6条第1项,《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第1项、第3项及附录第7号格式)
· 美容师许可申请表一份
· 最近六个月以内出具的可证明本人并非《精神健康促进及精神疾病患者福利服务支援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师诊断书一份,或者在专业医师认定具备理容师或美容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该事实的专业医师诊断书一份
· 最近六个月以内出具的可证明本人并非对公众卫生造成影响的传染病患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结核(不包括非传染性情况)患者以及毒品、大麻和其他精神药品成瘾者的医师诊断书一份
· 照片(申请前六个月以内拍摄的3.5x4.5cm彩色免冠半身正面照)一张或电子文件格式照片
· 下列各情况相应证明
区分
|
提交材料
|
▪ 毕业于高中、专科大学或由教育部长官承认的同等以上学历学校的美容相关学科的人 ▪ 依据《学分认证等相关法律》被认定为与毕业于大学或专科大学的人具有同等以上学力并取得美容相关学位的人
|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一份
|
在中小学教育法令上的特色化高中学校、高等技术学校或相当于高等技术学校的各种学校接受一年以上的美容相关课程的人。
|
可证明结业的证件一份
|
签发手续费
- 须通过相应地方自治团体的收入证纸或利用信息通信网的电子货币、电子结算等方式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缴纳下列各分类规定金额(参考《公众卫生管理法》第19条第2项、《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令》第10条第2项)。:
1. 首次申请美容师许可的情况:5500韩元
2. 申请再签发美容师许可证的情况:3000韩元
颁发美容师(美甲)许可证
- 申请美容师(美甲)许可者被认定为具备取得美容师许可的资格时,将获得市长、郡守或区厅长颁发的许可证。(《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九条第四项及附录第8号表格)
美容师(美甲)许可证的再签发
许可证再签发事由
- 美容师(美甲)可在许可证填写信息发生变更、已签发许可证丢失或破旧时,申请再签发许可证(《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0条第1项)。
申请再签发所需材料
- 申请再签发许可证者须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如下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公众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0条第2项及附录第10号格式)。
· 许可证再签发申请表
· 许可证原件(仅适用于填写信息发生变更或原件破旧的情况)
· 照片一张或电子文件格式照片
※吊销与中止许可
▪美容师(美甲)属于下列情况时,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有权吊销其许可或规定六个月以内的期限中止其许可。但,符合1、3、5、6所述情况时,必须吊销其许可(《公众卫生管理法》第7条第1项)
1.符合下列任何一项美容师失格事由的情况
·被成年监护人
·《精神健康促进及精神疾病患者福利服务支援相关法律》第三条第一号定义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包括由专业医师认定具备美容师条件的人)
·《传染病预防和管理相关法律》第二条第三号定义的结核(不包括非传染性情况)患者
·毒品、大麻或精神药品成瘾者
2.将许可证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
3.依据《国家技术资格法》丧失资格的情况
4.依据《国家技术资格法》得到资格中止处分的情况(仅适用于依据《国家技术资格法》被中止资格的期间)
5.重复取得许可的情况(指最后获得签发的许可)
6.得到许可中止处分后,仍在中止许可期间从事业务的情况
7.因违反《性交易中介等行为处罚相关法律》或《风俗营业规制相关法律》而接到相关行政机构长官事实通报的情况
▪被吊销美容师(美甲)许可或在许可中止期间仍旧从事业务的人将被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公众卫生管理法》第20条第4项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