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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劳工雇佣·就业
外国人登记等
外国人登记
- 外籍劳工应自入境之日起90日以内向管辖滞留地的出入境·外国人厅长官(以下称“厅长官”)、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以下称“事务所长官”)、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长官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长官(以下称“办事处长官”)进行外国人登记,否则将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第1项及第95条第7号)
更改外国人登记事项
- 经过外国人登记后,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自出现变更之日起15天以内向管辖其停留地的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申报。(《出入境管理法》第35条、《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44条第1项以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49条之2)。
1.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2. 护照号码、签发日期及有效期;
3. 拥有访问就业(H-2)资格者首次被个人、机构、团体或企业雇佣的,则申报其就业事实;
4. 拥有访问就业(H-2)资格者已被个人、机构、团体或企业雇佣的,则申报其个人、机构、团体或企业的变更事实(包括改名)。
※ 违反上述规定,则将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罚款。(《出入境管理法》第100条第2项第1号)
生物信息的提供等
- 需经过外国人登记或欲做韩国居所申报的17岁以上者,应在进行外国人登记或韩国国内居所申报时,通过由出入境管理负责公务员指定的信息化设备提供有关左右手指纹及脸部的信息。但经过外国人登记或韩国居所申报的未满17岁者,应自年满17岁之日起90天内提供有关指纹及脸部的信息。(《出入境管理法》第38条第1项第1号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50条第1号)
- 对于拒绝提供生物信息的外国人,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有权退回(拒绝)《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许可申请,如延长停留许可期限等(《出入境管理法》第38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