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登记等
外国人登记
- 外籍劳工应自入境之日起90日以内向管辖滞留地的出入境·外国人厅长官(以下称“厅长官”)、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以下称“事务所长官”)、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长官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长官(以下称“办事处长官”)进行外国人登记,否则将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第1项及第95条第7号)
更改外国人登记事项
- 经过外国人登记后,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自出现变更之日起15天以内向管辖其停留地的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申报。(《出入境管理法》第35条、《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44条第1项以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49条之2)。
1.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2. 护照号码、签发日期及有效期;
3. 拥有访问就业(H-2)资格者首次被个人、机构、团体或企业雇佣的,则申报其就业事实;
4. 拥有访问就业(H-2)资格者已被个人、机构、团体或企业雇佣的,则申报其个人、机构、团体或企业的变更事实(包括改名)。
※ 违反上述规定,则将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罚款。(《出入境管理法》第100条第2项第1号)
生物信息的提供等
- 需经过外国人登记或欲做韩国居所申报的17岁以上者,应在进行外国人登记或韩国国内居所申报时,通过由出入境管理负责公务员指定的信息化设备提供有关左右手指纹及脸部的信息。但经过外国人登记或韩国居所申报的未满17岁者,应自年满17岁之日起90天内提供有关指纹及脸部的信息。(《出入境管理法》第38条第1项第1号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50条第1号)
- 对于拒绝提供生物信息的外国人,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有权退回(拒绝)《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许可申请,如延长停留许可期限等(《出入境管理法》第38条第2项)。
许可延长停留期限
- 外籍劳工欲超过停留期限继续停留的,应在其停留期限届满前申请停留期限延长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以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31条)。
- 欲获取停留期限延长许可者,应将停留期限延长许可申请表与符合相关停留资格种类的相关资料(《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5之2)提交给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31条第1项)
※ 违反上述规定,则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出入境管理法》第94条第17项)。
工作单位变更·追加的许可及申报
工作单位变更·追加许可
- 停留在韩国的外籍劳工在相关停留资格所规定的范围内,欲变更或追加工作单位的,则须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6条提前获取法务部长官的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1项正文)。
- 要获取有关工作单位变更·追加的许可,就必须将工作单位变更·追加许可申请表与符合停留资格种类的相关资料一同提交给管辖滞留地的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6条第1项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5之2)
工作单位变更·附加申报
- 具有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自工作单位的变更或追加之日起15天内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6条之2向法务部长官申报即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1项但书、《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6条之2第1项以及《依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6条之2第1项规定仅靠申报即可变更·追加工作单位的外国人条件》)。
1. 资格条件
√ 应以教授(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艺术演出(E-6)、特定活动(E-7)资格之一经过外国人登记后停留在韩国;
√ 应具备在变更·追加的工作单位工作所需的资格条件。
2. 不适用对象
√ 拥有艺术演出(E-6)资格者当中,在酒店业设施及娱乐场所等从事演出活动者(E-6-2);
√ 拥有特定活动(E-7)资格者当中,因雇佣人(用人单位)受允许人数限制而需要提前管理的下列行业从事者:机械工程技术人员(2351)、测绘师(2395)、海外营业员(2742)中海外网络商品销售员、设计师(285)、销售职员(31215)、厨师长及厨师(441)、客服人员(3991),设计师(285)、酒店前台接待员(3922)、医疗协调员(S3922)、养殖技术工人(6301)、造船焊接工人(7430)、熟练技能分数制从业人员(根基产业厂家熟练技能工(S740)、农林畜产渔业熟练技能工(S610)、普通制造公司及建筑公司熟练技能工(S700))
√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因自身原因被解雇或中途退职,且未从原雇主(雇佣人)取得有关转职(离职)同意者。
- 要申报变更·追加工作单位,就必须将工作单位变更·追加申报书与符合滞留资格种类的相关资料一同提交给管辖滞留地的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6条之2第2款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5之2)
申报停留地变更
- 经过外国人登记的外籍劳工变更其停留停留地的,应自迁入新停留地之日起15天内向新停留地管辖市长·郡守·区厅长(自治区除外)或邑·面·洞的领导或管辖新停留地的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申报(《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第1项以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45条第1项)。
携带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 停留在韩国的外籍劳工应随时携带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也应按出入境管理负责公务员或有权限的公务员要求出示护照或外国人登录证等证件。(《出入境管理法》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