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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劳工雇佣·就业
回国费用保险·信托的加入
何谓“回国费用保险·信托”?
- 回国费用保险·信托是指,以外籍劳工停留期限届满时引导其出境而防止非法滞留及补充回国所需费用为目的,外籍劳工有义务加入的保险或信托。
投保对象
- 已在韩国就业且拥有非专门就业(E-9)或访问就业(H-2)停留资格的外籍劳工都属于回国费用保险等的加入(投保)对象。(《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15条第1款)
投保时间
- 应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加入回国费用保险等。(《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2条第1项 )
※ 什么是“劳动合同生效日”?
· 拥有非专门就业(E-9)资格的外籍劳工:入境日期
· 拥有访问就业(H-2)资格的外籍劳工:劳动合同所载之劳动开始日期
· 已入境韩国且变更用人单位的外籍劳工:劳动合同所载之劳动开始日期
缴纳保险费
- 外籍劳工应按照下列各国缴纳标准一次性或分3期缴纳保险费(《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2条第1项第1号、第3项及《外籍劳工回国费用保险·信托的各国缴纳金额》)。

分类

国家(外籍劳工国籍)

缴纳金额

第1群

中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

40万韩元

第2群

蒙古及其他国家

50万韩元

第3群

斯里兰卡

60万韩元

保险金支付事由
- 外籍劳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申请支付回国费用保险等的一次性给付金。(《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2条第2项)
1. 因停留期限届满而出境的;
2. 因个人原因而在停留期限届满前出境(临时出境除外)的;
3. 脱离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外籍劳工自愿出境或被驱逐出境的。
- 保险行业者(保险公司)收到对于回国费用保险等的一次性给付申请的,应通过辖区的出入境·外国人厅厅长或者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所长确认相关外籍劳工是否出境后,支付回国费用保险等的一次性给付金额。(《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2条第1项第3号)
- 对于回国费用保险等的保险金请求权应自出现给付事由之日起3年内行使(有效期为3年)。未在3年内请求的,则会失效,而其失效的保险金将转移到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13条第4项及第15条第3项)
违反时加以制裁
- 外籍劳工未加入回国费用保险等的,则将处以80万韩元的罚款。(《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32条第1项第6号及《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附表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