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费用保险·信托的加入
何谓“回国费用保险·信托”?
- 回国费用保险·信托是指,以外籍劳工停留期限届满时引导其出境而防止非法滞留及补充回国所需费用为目的,外籍劳工有义务加入的保险或信托。
投保对象
- 已在韩国就业且拥有非专门就业(E-9)或访问就业(H-2)停留资格的外籍劳工都属于回国费用保险等的加入(投保)对象。(《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15条第1款)
投保时间
- 应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加入回国费用保险等。(《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2条第1项 )
※ 什么是“劳动合同生效日”?
· 拥有非专门就业(E-9)资格的外籍劳工:入境日期
· 拥有访问就业(H-2)资格的外籍劳工:劳动合同所载之劳动开始日期
· 已入境韩国且变更用人单位的外籍劳工:劳动合同所载之劳动开始日期
缴纳保险费
- 外籍劳工应按照下列各国缴纳标准一次性或分3期缴纳保险费(《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2条第1项第1号、第3项及《外籍劳工回国费用保险·信托的各国缴纳金额》)。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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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籍劳工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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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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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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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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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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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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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及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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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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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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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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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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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支付事由
- 外籍劳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申请支付回国费用保险等的一次性给付金。(《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2条第2项)
1. 因停留期限届满而出境的;
2. 因个人原因而在停留期限届满前出境(临时出境除外)的;
3. 脱离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外籍劳工自愿出境或被驱逐出境的。
- 保险行业者(保险公司)收到对于回国费用保险等的一次性给付申请的,应通过辖区的出入境·外国人厅厅长或者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所长确认相关外籍劳工是否出境后,支付回国费用保险等的一次性给付金额。(《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2条第1项第3号)
- 对于回国费用保险等的保险金请求权应自出现给付事由之日起3年内行使(有效期为3年)。未在3年内请求的,则会失效,而其失效的保险金将转移到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13条第4项及第15条第3项)
违反时加以制裁
- 外籍劳工未加入回国费用保险等的,则将处以80万韩元的罚款。(《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32条第1项第6号及《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附表第4号)
加入伤害保险
何谓“伤害保险”?
- 伤害保险(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外籍劳工以应对除工伤事故以外的疾病·死亡等为目的,有义务加入的保险。无论雇佣人是否加入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外籍劳工都有义务加入伤害保险。
投保对象
- 已在韩国就业且拥有非专门就业(E-9)或访问就业(H-2)停留资格的外籍劳工都属于伤害保险的加入(投保)对象。(《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23条第2款及《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8条第1款)
投保时间
- 应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加入伤害保险。(《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8条第2项)
※ 什么是“劳动合同生效日”?
· 拥有非专门就业(E-9)资格的外籍劳工:入境日期
· 拥有访问就业(H-2)资格的外籍劳工:劳动合同所载之劳动开始日期
· 已入境韩国且变更用人单位的外籍劳工:劳动合同所载之劳动开始日期
缴纳保险费
- 缴纳保险费根据外籍劳工的年龄、性别、保险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保险金支付事由
- 外籍劳工出现死亡或患病等事由的,本人或其家属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8条第2项第2号)
违反时加以制裁
- 外籍劳工未加入伤害保险的,则将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款。(《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30条第2项)
领取出国期满保险金及拖欠工资保证保险金
申请给付出国期满保险金·信托资金
- 外籍劳工连续1年以上工作后出境(临时出境除外)或死亡或停留资格变更的,则可将累计金额以一次性返还形式请求。(《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1条第2款第2项本文)
- 出国期满保险·信托的一次性给付金额为雇佣人每月缴纳的累计保险费。但外籍劳工的劳动关系终止或停留资格变更的,出国期满保险等的一次性给付金额小于退休金时,雇佣人则须将其差额支付给相关外籍劳工。(《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1条第3项)
- 出国期满保险等的保险金应自被保险人等出境之日起14天内完成给付(因停留资格变更、死亡等原因而申请或在出境之日后申请的,则应自申请之日起14天内给付)。(《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13条第3项)
申请给付拖欠工资保证保险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劳工应先向雇佣劳动部地方雇佣劳动厅勤劳监督科或雇佣中心申报拖欠工资的事实:① 不使用《工资债券保障法》;② 长期雇员不到300人的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雇佣拥有访问就业(H-2)停留资格的外籍劳工的建设行业除外)出现拖欠工资事实的。确认拖欠工资事实的,则可向韩国产业人力公团申请支付保险金。
- 即使雇佣人拖欠的工资超过保险保障额度,也可在其保障额度范围内领取被拖欠的工资。对于其他拖欠工资,只要直接向雇佣人请求或向雇佣劳动部勤劳监督科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