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访问就业(H-2)资格的外籍劳工的就业规模及行业
雇佣劳动部每年通过官方公报、日报或在线(网络)方式公布包括外籍劳工引进规模及行业等内容的《外籍劳工引进计划》。(《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5条第1款及《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条)
拥有访问就业(H-2)资格的外籍劳工的就业程序
外国人就业培训的实施
- 以访问就业(H-2)签证入境的外籍劳工应自入境之日起15天内接受由韩国产业人力公团或国际劳动协力院实施的外国人就业培训。(《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12条第2款、《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0条)
健康诊断(健康体检)
- 雇主应为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实施一般健康诊断或者特殊健康诊断等(《产业安全保健法》第129条以及第130条)。因此,也应向外国人劳动者实施健康诊断。
※ 健康诊断不及格者须经过第二次精密检查。相关外籍劳工(健康诊断不及格者)经与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协商后,被隔离观察直至第二次精密检查结果得到确定为止,确认无异常的,即会被安排到适当用人单位,但仍确定为不及格者的,则会被驱逐出境。
申请求职
- 接受并完成就业培训的外籍劳工应将外籍劳工求职申请表与下列资料一同提交给所在地管辖雇佣中心所长。(《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12条第2项、《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2条及附件第9号格式)
1. 护照副本;
2. 访问就业(H-2)签证副本
- 对于已申请求职的外籍劳工,其外国人求职者名簿由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制作并管理。(《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12条第2项及《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1条第2项第5号)
签订劳动合同
- 制作标准劳动合同书等
· 在外国人求职者名簿上登记在册的外籍劳工当中,由韩国雇佣人选定的外籍劳工将与其雇佣人签订劳动合同。此时须采用标准劳动合同书来签订劳动合同。(《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9条第1项)
· 签订劳动合同的外籍劳工将领取一份劳动合同书。(《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6条)
- 劳动合同期限
· 外籍劳工与雇佣人经协商一致后,可签订或续签有效期为3年的劳动合同(《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9条第3项、第12条第1项及第18条)。
· 但对于因就业活动期限(3年)届满而出境前由雇佣人向雇佣劳动部长官请求再雇佣许可的外籍劳工,尽管有效期为3年,但可延长就业活动期限(仅限1次,最长不得超过2年),从而可在所延长的就业活动期限范围内签订劳动合同(《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18条之2)。
√ 所在地管辖职业安定机关的领导接受上述延长申请并审核延长申请表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则自办理申请表之日起7天内签发以就业期限届满者为对象的就业活动期限延长确认书。(《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4条之2第2款及附录第12号之4格式)
申报就业开始
- 已完成外国人登录的外籍劳工首次被雇用而开始劳动的,应自开始劳动之日起15天内向停留地辖区出入境·外国人厅厅长(以下称“厅长”)、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所长(以下称“事务所所长”)或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处长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处长(以下称“办事处处长”)申报其就业开始的事实(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的事实)(《出入境管理法》第35条、《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44条第1项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49条之2第4号)。
申请延长停留许可期限
- 以续签劳动合同有效期等为由,超过停留期限后欲继续停留者,应在相关有效期届满前向管辖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申请延长停留许可期限(《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1项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31条第1项)。
已在韩国就业且拥有访问就业(H-2)停留资格的外籍劳工通过变更用人单位就业时的程序
※ 请参考上述“已在韩国就业且拥有非专门就业(E-9)停留资格的外籍劳工通过变更用人单位就业时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