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非专门就业(E-9)资格的外籍劳工的就业规模及行业
雇佣劳动部每年通过官方公报、日报或在线(网络)方式公布包括外籍劳工引进规行业及规模等内容的《外籍劳工引进计划》。(《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5条第1款及《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条)
拥有非专门就业(E-9)停留资格的韩国境外外籍劳工的第一次就业程序
在外国人求职者名簿上登记
- 雇佣人在登记在外国人求职者名簿上的外籍劳工当中选定并录用符合条件者,因此,拥有非专门就业(E-9)停留资格的外籍劳工要在韩国就业,就必须已在外国人求职者名簿上登记。(《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8条第3项)
雇佣人的请求与雇佣中心所长的推荐
- 外籍劳工要正常就业,就需要取得雇佣人的请求与雇佣中心所长的推荐。
- 雇佣人在被推荐的外籍劳工当中选定符合条件者后,即会由雇佣中心所长签发雇佣许可书。
签订劳动合同
- 制作标准劳动合同书等
· 由雇佣中心所长推荐且被韩国雇佣人选定的外籍劳工将与其雇佣人签订劳动合同。此时须采用标准劳动合同书来签订劳动合同。(《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9条第1款)
· 签订劳动合同的外籍劳工将领取一份劳动合同书。(《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6条)
- 劳动合同期限
· 外籍劳工与雇佣人经协商一致后,可签订或续签有效期为3年的劳动合同。(《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9条第3项及第18条第1项)
※ 此时,劳动合同自外籍劳工入境之日起生效。(《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7条第1项)
· 但对于因就业活动期限(3年)届满而出境前由雇佣人向雇佣劳动部长官请求再雇佣许可的外籍劳工,尽管有效期为3年,但可延长就业活动期限(仅限1次,最长不得超过2年),从而可在所延长的就业活动期限范围内签订劳动合同(《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18条之2第1项)。
√ 所在地管辖职业安定机关的领导接受上述延长申请并审核延长申请表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则自办理申请表之日起7天内签发以就业期限届满者为对象的就业活动期限延长确认书。(《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4条之2第2款及附件第12号之4格式)
申请签发签证
- 签订劳动合同的外籍劳工从雇佣人领取签证签发认定书后,向大韩民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发非专门就业(E-9)签证。(《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10条、《出入境管理法》第8条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9条)
※ 有些国家以“签证签发认定号”取代签证签发认定书,签证签发认定号只有在签发电子签证的国家才有效。
入境
- 外籍劳工应持有效的护照及签证入境。但已从韩国法务部长官获取再入境许可或豁免再入境许可者,在其许可或豁免期限届满前入境的,则不需持签证也可以入境。(《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第1项及第7条第2项第1号)。
外国人就业培训的实施
- 外籍劳工应自入境之日起15天内接受由韩国产业人力公团或国际劳动协力院实施的外国人就业培训。(《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11条第1款、《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0条)
健康诊断(健康体检)
- 雇佣人应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而实施一般健康诊断或者特殊健康诊断等(《产业安全保健法》第129条以及第130条)。因此,也应向外国人劳动者实施健康诊断。
※ 健康诊断不及格者须经过第二次精密检查。相关外籍劳工(健康诊断不及格者)经与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协商后,被隔离观察直至第二次精密检查结果得到确定为止,确认无异常的,即会被安排到适当用人单位,但仍确定为不及格者的,则会被驱逐出境。
外国人登记
- 外籍劳工应自入境之日起90天内向其停留地(居留地)辖区出入境·外国人厅长官(以下称“厅长官”)、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以下称“事务所长官”)、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长官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办事处长官进行外国人登记手续。(《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第1项)
申请延长停留许可期限
- 续签劳动合同有效期的,即超过停留期限(1年)后欲继续停留者,应在相关有效期届满前向管辖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申请延长停留许可期限(《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以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31条第1项)。
已在韩国就业且拥有非专门就业(E-9)停留资格的外籍劳工通过变更用人单位就业时的程序
申请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变更
- 外籍劳工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无法在相关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继续维持正常劳动关系的,应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雇佣中心申请变更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25条第1项、第3项,《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30条第1项及《非因外籍劳工原因变更用人单位的事由》(雇佣劳动部告示第2021-30号)]。
1. 雇佣人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拒绝续签的;
2. 有合理理由认为因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停业、歇业等原因而导致外籍劳工无法继续工作的;
3. 有合理理由认为因雇佣人违反劳动条件或给予不公平待遇等原因而导致外籍劳工无法继续工作的;
4. 有合理理由认为外籍劳工因伤害等原因而难以在相关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继续工作,但可能在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工作的。
申请工作单位的变更许可
- 外籍劳工因上述理由而在新的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工作的,除了向雇佣中心申请变更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之外,还须在开始劳动前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6条规定先取得法务部长官的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1项)。
- 自申请变更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获取工作单位变更许可的,则将成为驱逐出境对象。但因工伤事故、疾病、怀孕、分娩等事由无法获取工作单位变更许可或无法申请变更工作单位的,应自上述事由消失(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获取工作单位变更许可或1个月内申请变更工作单位。(《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25条第3项)
限制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变更
- 外籍劳工欲变更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原则上,其变更次数自入境之日起3年内不得超过3次。(《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25条第4项)
- 对于因就业活动期限(3年)届满而出境前由雇佣人请求再雇佣许可而延长就业活动期限的外籍劳工,在其所延长的期间内,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25条第4项)
※ 有合理理由认为因停业、歇业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外籍劳工的事由无法在相关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即因上述原因变更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则不受变更次数的限制。(《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25条第4项)
申报停留地变更
- 外籍劳工的停留地(居留地)随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变更而变更的,相关外籍劳工应自迁入新停留地之日起15天内向所在地管辖市·郡·区(自治区除外)或邑·面·洞长官或新停留地辖区厅长官·事务所长官或办事处长官进行迁入申报(《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第1项)。
其他程序
- 申请变更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外籍劳工在下列方面适用与韩国境外外籍劳工的第一次就业程序相同的内容:① 在外国人求职者名簿上登记;② 签订劳动合同;③ 开始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