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歧视
雇佣人不得以外籍劳工为由给予不公平待遇(《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22条)。
制作标准劳动合同书
雇佣人要雇佣外籍劳工,就必须采用标准劳动合同书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款(《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9条第1项及第32条第1项第1号)。
支付直接·全额·定期工资
工资支付须以货币的形式,于每个月1 次以上的固定日期全额支付给劳动者。违反这一规定的情况,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者3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此时,不得违背受害人明示的意思表示而提起公诉(《劳动基准法》第43条及第109条)。
支付最低工资以上的工资
支付给外籍劳工的工资水平不一定要与本国人劳动者(韩国国籍者)相同,可根据工作经历及生产效率的不同分等级支付。
支付给外籍劳工的工资应大于《最低工资法》规定的最低工资额,不得以最低工资为由降低现有的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法》第6条)。
※ 但《最低工资法》不适用于家务雇工(保姆、园丁等为辅助家庭事务而被雇佣者)。
劳动时间及加班(延长劳动时间)等
除去休息时间,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天8小时、1周40小时(长期雇员不到20人的用人单位则适用1周44小时),但经过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则可在1周12小时范围内延长劳动时间(《劳动基准法》第50条及第53条第1项)。
※ 违反上述规定的,则将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劳动基准法》第110条第1号)。
雇佣人使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时,应加计以下相应金额以上的金额并支付给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56条)
-延长劳动:标准工资的50%
-8小时以内的休息日劳动:标准工资的50%
-超过8小时的休息日劳动:标准工资的100%
-夜间劳动(自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标准工资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