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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劳工雇佣·就业
雇佣拥有非专门就业(E-9)停留资格的外籍劳工
雇佣人(雇主)要雇佣拥有非专门就业(E-9)停留资格的外籍劳工,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雇佣中心获得对于外籍劳工的推荐。(《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第8条第3项及《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3条之4)
1. 属于由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规定的可引进并雇佣外籍劳工的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
2. 为招聘本国人劳动者(韩国国籍者)而超过“本国人招聘努力期间”(《外籍劳工雇佣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5条之2)继续做出努力,但仍未雇佣到全部或部分已向职业安定机关申请招聘的本国人劳动者。职业安定机关予以介绍(推荐)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2次以上的除外;
3. 从申请(招聘本国人劳动者)2个月前开始到签发雇佣许可书之前,这段期间不能以雇佣调整为由使本国人劳动者调离职位;
4. 从申请5个月前开始到签发雇佣许可书之前,这段期间未拖欠工资;
5. 适用《雇佣保险法》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的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应已加入该等保险;
6. 已雇佣外籍劳工的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雇佣人,应已加入以相关外籍劳工为对象的出国期满保险(类似于退职保险)或以备信托或工资拖欠的保证保险。但保证保险仅适用于有义务投保的雇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