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育儿休职)
育儿假制度
- 育儿假制度(育儿休职制度)是指,让劳动者在维持被雇佣人(受雇人)身份的状态下为养育子女休职一定期间的制度。
育儿假对象
- 处于妊娠期的女性劳动者为保护母性或劳动者为养育年满8岁以下或小学2年级以下子女(包括领养子女)而请假(以下称“育儿假”)时,雇主应当予以同意(《《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第19条第1项正文)。
- 但是,到计划开始育儿假之日(以下称“休假开始预定日”)的前日为止,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未满6个月的劳动者申请时,雇主可以不准许育儿假(《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第19条第1项但书以及《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0条)。
申请育儿假
- 拟申请育儿假的劳动者应在育儿假起始日前30天填写下列项目并提交给雇主。(《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1条及第1款)
· 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个人信息
· 作为育儿假对象的婴幼儿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处于妊娠期的女性劳动者申请育儿假时,无需填写婴幼儿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一栏填写预产期)
· 预计育儿假起始日
· 预计育儿假终止日
· 育儿假申请日期(年月日)
-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预计育儿假起始日前7天申请育儿假。(《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1条第2款)
· 预产期前分娩的;
· 因配偶死亡、受伤、患病、身体·精神残疾或与配偶离婚等原因而导致养育婴幼儿困难的;
育儿假期间及分割使用
- 育儿假期间不得超过1年,其计入工龄。(《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第19条第2款及第19条第4款后段)
- 劳动者仅限分2次使用育儿假。这种情况下,处于妊娠期的女性劳动者为保护母性使用育儿假的次数不属于分开使用育儿假的次数(《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第19条之4第1项)。
禁止以休育儿假为由给予不合理待遇
- 雇主不得以育儿假为由解雇劳动者或对劳动者给予其他不合理待遇,亦不得在休育儿假期间解雇该等劳动者。但有无法继续工作的情形则除外。(《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第19条第3款)
休完育儿假后复职
- 劳动者休完育儿假后,雇主应安排该等劳动者恢复至与休育儿假前相同的岗位或工资水平相同的岗位。(《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第19条第4款前段)
育儿假期间工资的发放
发放对象
- 雇佣劳动部长官须向获得30天(与分娩前后休假重复的期间不计入)以上育儿假的雇佣保险投保人中,育儿假起始日之前的被保险单位时间总计超过180天的被保险人支付育儿假工资(《雇佣保险法》第70条第1项)。
※欲领取育儿休假期间工资者应自育儿休假开始之日后一个月起至育儿休假结束之日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但因在同一期间内发生下列事由而无法申请育儿假期间工资的,应在下列事由结束后30天内予以申请。(《雇佣保险法》第70条第2款及《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4条)
√ 自然灾害;
√ 本人或配偶患病、受伤;
√ 本人或配偶的直系尊亲属及直系卑亲属患病、受伤;
√依据《兵役法》规定服役;
√因涉嫌犯罪而被处以拘留或判刑
※ 被保险人申请支付育儿假工资时,若育儿假期间存在离职事实或存在符合《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6条规定之标准的就业事实,必须在相应申请书上记载该事实(《雇佣保险法》第70条第3款)。
育儿假期间工资额
- 育儿假期间工资以育儿假起始日为准,每月支付金额相当于标准月工资的80%。但是,该金额超过150万韩元的,则以150万韩元为准计算;该等金额低于70万韩元的,则以70万韩元为准计算(《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1项)。
- 分割使用育儿假的,将分割使用的合计时间视为上述育儿假期间工资的发放期间。(《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2款)
- 育儿假期间工资的发放期间不满1个月的,每月支付金额按相应月份的休假天数比例计算后支付所得金额。(《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3项)
- 相当于育儿假期间工资之75%的金额(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为按下列分类计算的金额)每月支付,而其余额则在休完育儿假后,回单位复职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时,合计后一次性支付。但是,如果有《雇佣劳动法》第58条第2号da目规定的合理事由,无法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时,也可以支付剩余金额(《雇佣劳动法施行令》第95条第4项)。
· 相当于育儿假期间工资之75%的金额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最低支付金额:按照上述分类的最低支付额
· 按天数计算后发放育儿假期间工资时,相当于育儿假期间工资之75%的金额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最低支付金额之日薪(按天数计算):按照上述分类的最低支付额之日薪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父母作为被保险人,以同一子女为对象使用育儿假的,支付给第二个使用育儿假的被保险人的育儿假工资按如下分类计算每月支付金额(《雇佣保险施行令》第95条之2第1项):
· 育儿假起始日至3个月:以育儿假起始日为准,每月支付金额相当于标准月工资(但是,该金额超过150万韩元的,则以150万韩元为准计算;该等金额低于70万韩元的,则以70万韩元为准计算)。
· 育儿假第4个月至育儿假结束日:以育儿假起始日为准,每月支付金额相当于标准月工资的50%(但是,该金额超过150万韩元的,则以150万韩元为准计算;该等金额低于70万韩元的,则以70万韩元为准计算)。
※ 这种情况下,即使有《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4项规定,也要每月全额支付育儿假工资的每月支付金额(《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之2第4项)。
※ 父母对同一子女的育儿假时间重叠的,对于重叠期间的育儿假工资,适用《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1项(《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之2第2项)。
- 对于同一子女,在该子女出生后至12个月期间,父母双方作为被保险人均使用育儿假的,按如下分类计算育儿假工资的每月支付金额(《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之3第1项):
· 育儿假起始日至3个月:以育儿假起始日为准,每月支付金额相当于每位被保险人的标准月工资。这种情况下,每月支付金额的上限额度按如下分类计算,而每月支付金额的下限额度为70万韩元:
√ 父母使用育儿假的时间各为1个月的:父母每人每月200万韩元
√ 父母使用育儿假的时间各为2个月的:父母每人第1个月各200万韩元,第2个月各250万韩元
√ 父母使用育儿假的时间各为3个月的:父母每人第1个月各200万韩元,第2个月各250万韩元,第3个月各300万韩元
· 育儿假第4个月至育儿假结束日:以育儿假起始日为准,每月支付金额相当于每位被保险人标准月工资的80%。但是,该金额超过150万韩元的,则以150万韩元为准计算;该等金额低于70万韩元的,则以70万韩元为准计算。
※ 这种情况下,即使有《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4项规定,也要每月全额支付育儿假工资的每月支付金额(《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之3第4项)。
育儿假期间工资的减额
- 被保险人以育儿假为由从雇主处获得钱财时,被保险人在育儿假期间每月所获钱财与下列各分类规定金额之和超过以育儿假起始日为准的标准月工资时,雇佣劳动部长官将从下列各号分类规定的金额中扣除超过金额后,支付相应金额(《雇佣保险法》第73条第3项及《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8条)。
· 支付《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1项、第95条之2第1项第2号或第95条之3第1项第2号、第3项第2号规定的育儿假工资(包括适用《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3项,按天数比例计算的育儿假工资)时:相当于育儿假工资75/100的金额(但是,该金额比《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1项但书、第95条之2第1项第2号但书、第95条之3第1项第2号但书或第95条之3第3项第2号但书规定的最少支付金额少时,按最少支付金额计算)。
· 支付《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之2第1项第1号、第95条之3第1项第1号或第95条之3第3项第1号规定的育儿假工资(包括适用《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95条第3项,按天数比例计算的育儿假工资)时:相当于育儿假工资的100/100的金额。
育儿假期间工资的发放限制
- 育儿假期间工资领取者在育儿假期间内离职或重新就业时,自离职或再就业之日起不发放育儿假期间工资。(《雇佣保险法》第73条第1款)
- 被保险人在育儿假期间存在《雇佣保险法》第70条第3款规定的就业事实时,针对该就业期间不支付育儿假工资(《雇佣保险法》第73条第2款)。
- 对于以虚假或其他不当方法已或欲领取育儿假工资者,自已或欲领取该等工资之日起不发放育儿假工资。(《雇佣保险法》第73条第4项正文)
- 但与该等工资有关的
育儿假结束后,具备新的育儿假工资发放条件时除外。(《雇佣保险法》第73条第4项但书)
- 针对不记载或虚假记载育儿假期间的就业事实并已获得或欲获得育儿假工资的人,可以考虑其违反次数等,根据《雇佣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8条之2的规定,另行规定限制支付的育儿假工资的范围(《雇佣保险法》第73条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