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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保育
国家必要预防接种
实施国家必要预防接种
- “国家必要预防接种”是指一种国家建议的预防接种,国家根据《关于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的法律》规定,指定属于预防接种对象的传染病、预防接种实施标准及方法,让国民及医务人员遵守有关规定。
- 属于国家必要预防接种对象的传染病包括:以所有婴幼儿为对象建议接种的结核(BCG)、乙肝、白喉·破伤风·百日咳(DTaP,Td)、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日本脑炎、流感、水痘、B型流感嗜血杆菌、肺炎球菌、甲肝、A群轮状病毒感染[《预防接种的实施标准及方法》(疾病管理厅告示第2023-5号,2023.3.6.发布·施行)附表1]。
1. 结核
· 接种对象
√ 以所有婴幼儿为对象。
· 标准接种时间
√ 建议在生后1个月以内接种.
2. 乙型肝炎
· 接种对象
√ 以所有新生儿及婴儿为对象。
· 标准接种时间
√ 建议在出生后0、1、6个月接种3次。
√ 但是,母体乙肝表面抗原结果呈阳性或尚不清楚检查结果时,建议以下列方法接种:
√ 母体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时:建议在婴儿出生后(12小时以内)在不同部位分别注射第一支乙肝免疫球蛋白及乙肝疫苗。第2次和第3次接种分别在出生后1、6个月时实施。
√ 母体乙肝表面抗原状态不清时:建议在婴儿出生后(12小时以内)注射第一支乙肝疫苗。一旦母体乙肝表面抗原结果确定呈阳性,尽快(不得超过7天)在与乙肝疫苗接种部位不同的部位接种乙肝免疫球蛋白。此后,第2次和第3次乙肝接种分别在出生后1、6个月时实施。
3. 白喉·破伤风·百日咳
· 接种对象
√ 以所有婴幼儿为对象。
· 标准接种时间
√ 建议在生后2个月、4个月、6个月连续三次接种(基础接种)。
√ 建议在生后15-18个月、满4-6周岁、满11-12周岁追加接种三次。
※ 标准接种日程

分类

标准接种时间

接种间隔

疫苗

基础接种

第一次

生后2个月

至少生后6周以后

DTaP

第二次

生后4个月

第一次接种后4-8周

DTaP

第三次

生后6个月

第二次接种后4-8周

DTaP

追加接种

第四次

生后 15-18个月

第三次接种后9个月以上

DTaP

第五次

年满4-6岁

DTaP

第六次

年满11-12岁

DTaP

Td

4. 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
· 接种对象
√ 以所有婴幼儿为对象。
· 标准接种时间
√ 建议在生后2个月、4个月、6个月连续三次接受基础接种。(但第三次接种可延至生后6-18个月)
√ 建议在年满4-6岁接受追加接种。
5. 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
· 接种对象
√ 以所有婴幼儿为对象。
· 标准接种时间
√ 建议在生后12-15个月和年满4-6岁共两次接种。
6. 日本脑炎
· 接种对象
√ 以所有婴幼儿为对象。
· 标准接种时间
√ 灭活疫苗建议在出生后12-23个月中以1个月为间隔接种2次完成基础接种,再在出生后24~35个月(第1次基础接种1年后)、满6周岁和12周岁时分别追加接种1次。
√ 地鼠肾细胞来源减毒活疫苗建议在生后12-23个月接种1次,然后在12个月后接受第二次接种。
7. 流感
· 接种对象
√ 出生6个月~59个月的少儿是感染流行性感冒病毒时并发症发病率较高的人群(高危人群),建议每年在流行性感冒流行期之前接种疫苗。
· 标准接种时间
√ 原则上,每年一次接种。
√ 但对于从未接种过或出生第一年只接种1次的6个月以上-未满9个月婴儿,每隔一个月接种2次,然后每年接种1次。
8. 水痘
· 接种对象
√ 以所有婴幼儿为对象。
· 标准接种时间
√ 建议在生后12-15个月接种1次。
9. 乙型流感嗜血杆菌
· 接种对象
√ 以所有婴幼儿为对象。
· 标准接种时间
√ 建议在生后2个月、4个月、6个月连续三次接种(基础接种)。
√ 建议在生后12-15个月接受追加接种1次。
10. 肺炎球菌
· 接种对象
√ 以所有婴幼儿为对象。
· 标准接种时间
√ 对于婴幼儿,建议用肺炎球菌蛋白结合疫苗在生后2个月、4个月、6个月连续三次接种(基础接种),再在生后12-15个月追加接种1次。
11. 甲型肝炎
· 接种对象
√ 以所有婴幼儿为对象。
· 标准接种时间
√ 建议在生后12-23个月第1次接种后,再在6-12个月后(或6-18个月后)第2次接种。
12. A群轮状病毒感染
· 接种对象
√ 以所有婴幼儿为对象。
· 标准接种时间
√ 建议在出生2、4、6个月接种人-牛重组疫苗;在出生2、4个月接种人轮状病毒疫苗。
确认是否完成预防接种
- 如有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的要求,可以由托儿所确认是否完成婴幼儿的预防接种。(《关于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的法律》第31条第2款)
- 对于未完成预防接种的婴幼儿,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实施预防接种。(《关于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的法律》第31条第3款)
- 托儿所所长应以婴幼儿为对象,利用《关于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的法律》第33条之4规定的预防接种综合管理系统,每年定期确认有关预防接种的事实。但首次对婴幼儿实施保育的,应自实施之日起30天内予以确认。(《婴幼儿保育法》第31条之3第1款)
- 托儿所所长经确认后,如发现未接受预防接种的婴幼儿,有权指导其监护人让婴幼儿接受所需要的预防接种,必要时,可请求管辖保健所所长提供相关协助,如支持预防接种等。(《婴幼儿保育法》第31条之3第2款)
- 托儿所所长应在托儿所生活记录簿上记录并管理有关婴幼儿预防接种的事实,以确认婴幼儿是否接受预防接种并管理相关记录。(《婴幼儿保育法》第31条之3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