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婴幼儿保育
托儿所评价认证
实施评价
- 保健福利部长官为了婴幼儿的安全和提高保育服务的质量,必须针对托儿所的保育环境、保育课程的运营、保育人员的专业性和使用者满意度等实施定期评价,可以委托公共机构或民间机构、团体等实施与此相关的业务(《婴幼儿保育法》第30条 第1款和第51条之2第4款)。
措施和评价结果的公布
- 保健福利部长官可以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托儿所保育服务的管理、针对保育事业的财政和行政支援等,必须公布托儿所评价等级等评价结果(《婴幼儿保育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
评价等级
- 保健福利部长官在被评价的托儿所发生以下任一事由时,必须将评价等级调整为最低等级(《婴幼儿保育法》第30条第4款)。
· 用虚假信息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得评价时
· 设置托儿所的运营者违反《婴幼儿保育法》,被判监禁以上刑罚且该刑罚被确定时
· 作为依据《婴幼儿保育法》第40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接到补贴返还命令或接到《婴幼儿保育法》第45条、第45条之2或第46条至第48条规定的行政处分的情况,是指保健福利部令规定的情况
· 托儿所的代表人或保育教职员违反《儿童福利法》第17条或以《儿童·青少年的性保护相关法律》第2条第2款的儿童·青少年为对象进行性侵犯的情况
- 保健福利部长官为了管理被评价的托儿所的保育服务质量,必要时,可以实施确认检查并调整评价等级,可以委托公共机构或民间机构、团体等实施与此相关的业务(《婴幼儿保育法》第30条第5款和第51条之2第4款)。
评价结果的公布
- 评价结果可以通过保健福利部、育儿综合支援中心或受托实施评价相关业务的机构或团体的网站等进行确认(《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2条之3第2款)。
1. 实施评价的评价结果
2. 评价结果公布日之前的10年期间的评价履历
3. 根据评价调整了评价等级时,调整后的评价等级
4. 其他保健福利部长官认为与全韩国托儿所的评价结果对比、确认时需要的事项
评价指标
- 对于托儿所的评价认证,以包括下列项目的评价指标为准实施。(《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1条第3款)
· 保育环境
· 保育课程的运营
· 保育人员的专业性和使用者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