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婴幼儿保育
健康管理
针对婴幼儿的健康管理
- 托儿所所长应以当前保育的婴幼儿为对象,每年1次以上进行健康体检,可代之以《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2条以及《医疗津贴法》第14条规定的健康体检(《婴幼儿保育法》第31条第1项正文以及《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3条第1项)。
· 但是,婴幼儿应由监护人提交相应健康体检结果通知书,记录在托儿所生活记录簿中并进行管理等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法》第31条第1项但书)。
※ 托儿所所长未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的(但是,关于婴幼儿健康诊断,已向婴幼儿监护人进行了3次以上的婴幼儿健康体检指导并要求提交健康体检结果通知书的情况除外),将被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婴幼儿保育法》第56条第3项第3号)。
- 健康体检项目应遵循保健福祉部长官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2条、《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25条第7款及《医疗补贴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告示的标准,托儿所所长根据健康体检结果,对于需要治疗的婴幼儿,应经过与其监护人协商而采取所需措施。(《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3条第2款及第4款)
- 托儿所所长有权根据健康体检结果或其他医生的诊断结果,将确诊或疑似感染传染病,或者有感染可能的人及属于《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2条第15号之2规定的传染病疑似患者的婴幼儿和托儿所居住者与托儿所隔离(《婴幼儿保育法》第32条第2项及《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3条之2)。
针对保育教职员的健康管理
- 托儿所所长应以保育教职员为对象,每年1次以上进行健康体检。(《婴幼儿保育法》第31条第1款及《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3条第1款本文)
※ 托儿所所长未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的,将被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婴幼儿保育法》第56条第3款第3项)
- 健康体检项目应遵循保健福祉部长官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2条、《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25条第5项及《医疗补贴法》第14条第2项规定告示的标准,针对保育教职员的健康体检项目应包括对结核等传染病的检查项目(《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3条第2项)。
- 托儿所所长有权根据健康体检结果或其他医生的诊断结果,对确诊或疑似感染传染病,或者有感染可能的人及属于《传染病预防及管理相关法律》第2条第15号之2规定的传染病疑似患者的保育教职员采取隔离、停职等业务限制措施(《婴幼儿保育法》第32条第2项及《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3条之2)。
※针对托儿所的停课命令
- 保健福祉部长官、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传染病等紧急情况而无法进行正常保育活动时,有权向托儿所所长下达停课命令。(《婴幼儿保育法》第43条之2第1项)
- 托儿所所长收到停课命令之后,应立即采取停课措施,同时,应采取措施应对紧急保育需求,例如,应对监护人在托儿所停课期间无法在家庭养育婴幼儿的情况,提前发送家庭联络簿给监护人等。(《婴幼儿保育法》第43条之2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