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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健康保险(职工投保人)
异议
异议申请对象
- 如果对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以下简称“公团”)对于职工投保人及被抚养人(配偶及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等)的资格、保险费、保险津贴、保险津贴费用所给予的处分有异议,有权向公团提出异议申请。(《国民健康保险法》第87条第1项)
异议申请期限
- 异议申请应自得知公团给予处分的事实之日起90天内通过书面(包括电子文件)形式提出,如其超过180天则无法提出。但可证明因有正当理由而无法提出异议申请的,则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国民健康保险法》第87条第3项 )
异议申请方法
- 拟提出异议申请者填写异议申请书(《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录第32号格式)后,通过亲自访问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全国支部、地区总部及总部)或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异议申请。
- 同时,无需通过访问网站另行下载格式,而用公认认证书(电子证书)登录后即可提出异议申请(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官网 – 公团介绍 – 异议申请委员会 – 异议申请方法/格式)
异议申请的决定期限
- 公团与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自接受异议申请之日起60天内做出决定。(《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58条第1项 正文 )
- 但如有不得已的理由,可延长期限至30天以内。此时,要延长决定期限,就必须在决定期限届满前7天内向异议申请人通知其延长事宜。(《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58条第1项 但书及第2项 )
异议申请决定的通知
- 公团与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对异议申请做出决定后,应立即向异议申请人发出决定书正本,而向利害关系人发送其副本。(《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