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健康保险费的滞纳
因滞纳保险费而产生的滞纳金
- 有义务缴纳保险费者未在缴纳期限内缴付保险费等(保险费及其他征收金,下同)时,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以下简称“公团”)将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以下规定征收滞纳金(《国民健康保险法》第80条第1项)。
· 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9条和第53条第3项规定,在限制发放保险金期间滞纳针对保险金的征收金时:加收相应滞纳保险费的 1/1500,且滞纳金不得超过滞纳保险费的20/1000。
· 此外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滞纳征收金时:加收相应滞纳保险费的1/1000,且滞纳金不得超过滞纳保险费的30/1000。
- 有义务缴纳保险费等者仍未缴付滞纳保险费等时,公团将自缴纳期限届满30天日起,每逾期一天,按以下规定在上述滞纳金额中加收滞纳金(《国民健康保险法》第80条第2项)
· 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9条和第53条第3项规定,在限制发放保险金期间滞纳针对保险金的征收金时:加收相应滞纳保险费的1/6000,且滞纳金不得超过滞纳保险费的50/1000
· 此外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滞纳征收金时:加收相应滞纳保险费的1/3000,且滞纳金不得超过滞纳保险费的90/1000
征收滞纳金之例外
- 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团可以不征收滞纳金。(《国民健康保险法》第80条第3款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51条)
· 因发生自然灾害而滞纳的
· 因发生战争或动乱而滞纳的
· 滞纳金小于公团章程所规定之金额的
· 因经营场所或私立学校歇业·关闭或停办(废校)而无法征收滞纳金的
· 因火灾损失而滞纳的
· 另外,保健福祉部长官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有难以征收滞纳金的
国民健康保险费的催缴
催缴保险费
- 有义务缴纳保险费等者未在期限内缴付保险费等的,公团有权指定期限而催促缴费。(《国民健康保险法》第81条第1款项前段)
- 此时,职工投保人的雇佣人为2人以上的,公团向其中1人催促缴费,则视为均对相关经营场所的其他用人单位具有同等效力(《国民健康保险法》第81条第1项后段)。
- 公团催缴保险费等的,应指定10-15天以内的缴纳期限后发催款函。(《国民健康保险法》第81条第2项)
催缴保险费的效力
- 收到催款函者仍未在缴纳期限内缴付保险费等的,公团有权通过获得保健福祉部长官批准,依据国税滞纳处分之判例征收保险费。(《国民健康保险法》第81条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