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义务缴纳国民健康保险费者
月报酬额保险费
- 职工投保人的月报酬额保险费由职工投保人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承担保险费的50%。(《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6条第1项正文及第3条第2项 ga目及 da目)
· 职工投保人为劳动者的:劳动者所属经营场所的雇主
· 职工投保人为公务员的:公务员所属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
· 职工投保人为教职员(在私立学校工作的教职员除外)的:成立并运营教职员所属私立学校的用人单位
- 但职工投保人为在私立学校工作的教职员的,保险费由职工投保人承担50%;由成立并运营教职员所属私立学校的用人单位承担30%;由国家承担20%。(《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6条第1项但书)
· 此时,成立并运营教职员所属私立学校的用人单位无法承担全额的,可使属于学校的会计部门弥补其缺额。(《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6条第4项及第3条第2号da目)
- 经营场所的雇佣人为2人以上的,相关经营场所的用人单位联合缴纳相关职工投保人的保险费。(《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7条第1项第1号 )
- 用人单位应将月报酬额保险费中由职工投保人应承担的当月保险费从报酬中扣除后缴纳,此时,应将扣除金额通知职工投保人。(《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7条第3项)
月所得额保险费
- 职工投保人的月所得额保险费由职工投保人负担。(《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6条第2项及第77条第1项第2号)
国民健康保险的结算
有关月报酬额保险费超额等的结算
- 公团原计算·征收的月报酬额保险费超出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34条至第38条规定重新计算出的月报酬额保险费的,应将其超额部分返还给用人单位;如有不足,则应向用人单位额外征收不足额。(《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39条第1项)
· 额外征收保险费的,可以分期付款方式缴费。(《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39条第4项)
- 在由公团返还的金额或额外征收的金额中,对于应返还给职工投保人的金额或应由职工投保人承担的金额,用人单位应与相关职工投保人进行结算。(《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39条第3项)
分期缴纳额外征收金额
- 额外征收金额中,职工投保人承担金额超过相应职工投保人承担的月报酬额保险费(指额外征收金额公告之日所属月份的月报酬额保险费)时,可按下列分类分期缴纳(《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39条第4项正文):
· 以次年确定的相应年度报酬总额为标准的清算(以下称“年末清算”)对应额外征收金额:分5次缴纳(但是,可按申请人的申请一次性全额缴纳或分期缴纳,分期最多不超过10次)
· 除年末清算以外的清算对应额外征收金额:一次性全额缴纳(但是,可按申请人的申请分期缴纳,分期最多不超过10次)
- 但是,发布《灾难及安全管理基本法》第38条第2项规定之“注意”以上等级危机预警等由保健福祉部长官规定并发布的公告时,额外征收金额可分10期缴纳(《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39条第4项但书)。
有关退休(离职)的结算
- 用人单位与职工投保人之间的雇用、录用、聘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应重新计算相关职工投保人所缴纳的月报酬额保险费并与劳动者进行结算后,再与公团进行完成结算流程。(《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39条第2项正文)
- 但对于适用《对于无报酬相关资料的劳动者的保险费征收标准》的职工投保人,可省略计算在适用其告示金额的期间所征收的月报酬额保险费。(《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39条第2项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