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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健康保险(职工投保人)
义务缴纳国民健康保险费
月报酬额保险费
- 职工投保人的月报酬额保险费由职工投保人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承担保险费的50%。(《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6条第1项正文及第3条第2项 ga目及 da目)
· 职工投保人为劳动者的:劳动者所属经营场所的雇主
· 职工投保人为公务员的:公务员所属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
· 职工投保人为教职员(在私立学校工作的教职员除外)的:成立并运营教职员所属私立学校的用人单位
- 但职工投保人为在私立学校工作的教职员的,保险费由职工投保人承担50%;由成立并运营教职员所属私立学校的用人单位承担30%;由国家承担20%。(《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6条第1项但书)
· 此时,成立并运营教职员所属私立学校的用人单位无法承担全额的,可使属于学校的会计部门弥补其缺额。(《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6条第4项及第3条第2号da目)
- 经营场所的雇佣人为2人以上的,相关经营场所的用人单位联合缴纳相关职工投保人的保险费。(《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7条第1项第1号 )
- 用人单位应将月报酬额保险费中由职工投保人应承担的当月保险费从报酬中扣除后缴纳,此时,应将扣除金额通知职工投保人。(《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7条第3项)
月所得额保险费
- 职工投保人的月所得额保险费由职工投保人负担。(《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6条第2项及第77条第1项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