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健康保险费的减少理由及减少率
岛屿、偏僻地区
- 职工投保人工在与疗养机构相距较远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到达、且位于《保险费减免告示》附表1所示岛屿·偏僻地区的营业场所工作时,可减轻保险费负担,即月报酬额保险费的50%。(《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5条第1项第1号、《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45条第1号、《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46条第1号、《保险费减免告示》第3条第2项)
休假者
- 对于休假期间为1个月以上的职工投保人在休假期间的月报酬额保险费,首先以出现请假事由前一个月适用的结算前月报酬额(若无休假前一个月的月报酬额,则以休假当月的月报酬额为准)为准计算出月报酬额保险费,然后以在休假期间由相关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为准计算出保险费,依此减少两者差额之50%。(《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5条第1项第5号 、《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46条第5号 、《保险费减免告示》第8条正文)
- 但休产假者无论在休假期间从用人单位领取的报酬多少,都以休假前一个月之结算前月报酬额为准计算出月报酬额保险费,并以按照《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9条第6款规定的职工投保人的月报酬额保险费下限额计算出月报酬额保险费后,依此减少两者之间的差额。(《保险费减免告示》第8条但书)
限制使用疗养机构的地区(军人)
- 对于作为军人在部队所在地居住或工作的职工投保人,减少投保人保险费之20%。(《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5条第1项第1号 、《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45条第3号、《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46条第3 号 、《保险费减免告示》第5条)
用人单位发生火灾
- 作为缴纳月所得额保险费的职工投保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则可以部分减少月所得额保险费。(《保险费减免告示》第10条第1项)
· 产生营业收入(计算职工投保人月所得额保险费时所包含的营业收入)的经营场所应因火灾、倒闭、水灾等原因而对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 计算职工投保人月所得额保险费时所包含的营业收入应超过计算其月所得额保险费时所包含的全部收入之30%。
以转账方式缴费者
- 有义务缴纳保险费者通过电子文件方式收到缴款通知或通过转账方式缴纳保险费的,在随之减少的行政费用范围内(如邮费等),可减少保险费或提供相当于减额部分的钱财。(《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5条第2项、《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45条之2)
国民健康保险费的免除
保险费免除理由
- 职工投保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除保险费。(《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4条第1项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44条之2)
· 在国外停留3个月以上,无居住在韩国境内的被扶养人(配偶及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等)的;
· 根据《兵役法》规定的现役军人(包括不经志愿而被聘任的下士)、转换服役者及国防生(后备军官);
· 正在收管于监狱或相当于监狱的设施者
保险费的免除期限
- 保险费的免除期限为自出现免除理由之日所属月份至翌月起至消失免除理由之日所属月份为止,但若属于下列情形中任何一项,则将当月保险费排除在免除对象之外(《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4条第3项):
1. 保险补贴停发事由在每月1日消失的情形
2. 在国外停留的投保人或被扶养人入境后,从入境之日所属月份起享受保险补贴,并在同一月份出国的情形
※ 优先适用于职工投保人或被扶养人属于2020年7月第一次入境者的情况(《国民健康保险法》附则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