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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健康保险(职工投保人)
民健康保
月保险费的计算
- 职工投保人的月保险费按以下方法计算。(《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9条第4项)
1. 月报酬额保险费:月报酬额X保险费率
① 月报酬额
· 月报酬额以职工投保人领取的报酬为准计算(《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0条第1项 )。
· 职工投保人因休假或其他事由而未领取全部或部分报酬的,月报酬额保险费以相关事由出现前一个月之月报酬额为准计算。(《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0条第2项 )
② 保险费率
· 保险费率为709/10000(《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3条第1项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44条第1项 )
· 在国外工作的职工投保人的保险费率为以上保险费率的50/100(《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3条第2)。
※ “酬”的范
- “报酬”是指劳动者等因提供劳务而从用人单位(雇主)·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领取的钱财(实报实销性钱财除外),就是因提供劳务而应得的工薪、薪水、报酬、年度津贴、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其他类似于此的钱财,但不包括下列款项。(《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0条第3项 前段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33条第1项 )
· 退休金
· 赏金、翻译费、稿费
· 《所得税法》所规定之不征税收入(但依据《所得税法》第12条第3号第cha目、第pa目及第geo目规定不征税的收入除外)
- 若无与报酬相关的资料不存在或不明确,或者公团基于最低工资的考虑,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其报酬相关资料不可靠的,则将《对于无报酬相关资料的劳动者的保险费征收标准》规定的金额视为报酬。(《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0条第3项 后段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33条第2项 )
2. 月所得额保险费:月所得额X保险费率
① 月所得额
· 就月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而言,除计算月报酬额时所包含的报酬之外的职工投保人年收入(以下简称“报酬外收入”)超过2000万韩元的,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1条第1项、《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41条第4项)。
√ (年报酬外收入 - 2000万韩元) x 1/12
※ 但是,不征税收入除外。《所得税法》第14条第3项第6号规定的收入为1千万韩元以下的,不合算相应利息收入和分配收入(《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各号外的部分但书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44条第1项各号外的部分但书)。
② 保险费率
· 保险费率为709/10000(《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3条第1项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44条第1项 )
· 在国外工作的职工投保人的保险费率为以上保险费率的50/100(《国民健康保险法》第73条第2项)。
月保险费的上限和下限
- 月保险费的上限及下限如下:[《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9条第6项 、《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32条及《月健康保险费的上限和下限相关告示》第2条·第3条]
1. 上限
· 月报酬额保险费:7,822,560韩元
· 月所得额保险费:3,911,280韩元
2. 下限
· 月报酬额保险费:19,780韩元
保险费征收期限
- 保险费征收期限为自职工投保人资格取得之日所属月份之翌月起至投保人资格丧失前一天之日所属月份为止,每月1日取得投保人资格的、或者有功者等医疗保护对象中因申请适用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条第1项第2号ga目)而获得投保人资格的,则从当月起征收保险费。(《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9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