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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健康保险(职工投保人)
疾人助器具的保
支持辅助器具
- 投保人及被抚养人(配偶及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等)为依据《残疾人福祉法》规定登记在册的残疾人的,可从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以下简称“公团”)领取对于辅助器具的保险津贴。(《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1条第1项)
对于辅助器具的保险津贴标准
- 对辅助器具的保险津贴如下(《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6条第1项、附表7第2号及第3号正文):

辅助器具保险津贴

助听器、电动轮椅、电动独轮车、姿势辅助器具、褥疮预防垫、褥疮预防床垫、移动式电动升降机及前后移动助行器

▪ 相当于下列最小者(以下简称“支付标准金额”)之90%

 ga. 保健福祉部长官按辅助器具的类型和分类制定并告示的金额

 na. 保健福祉部长官考虑津贴评价结果后按产品告示的金额

 da. 职场加入者、被抚养者购买相应辅助器具的金额

其他辅助器具

(手动轮椅、拐杖、拐棍、义眼等)

▪ 相当于下列最小者之90%

 ga. 保健福祉部长官按辅助器具的类型和分类制定并告示的金额

 na. 职场加入者、被抚养者购买相应辅助器具的金额

- 但对于《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附表2第3号la目规定的稀有疑难病或重症(以下简称“稀有疑难病等”)患者、因患上除稀有疑难病等之外的疾病而已经或需要接受治疗6个月以上者、未满18周岁儿童(以下简称“稀有疑难病患者等”)中符合收入认定额、抚养义务人等标准的及本人部分负担金得到减轻认可者等的,则支付相当于支付标准金额的100%(《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6条第1项、附表7第2号及第3号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