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分娩·流产等诊疗费的支援对象及申请方法
怀孕·分娩等诊疗费的支援对象
- 怀孕或分娩(包括流产及死产,下同)的职工投保人或被抚养人提交证明怀孕或分娩事实的确认书即可领取对于怀孕·分娩的治疗费。(《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0条、《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23条第1项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4条第1项)
怀孕·分娩等诊疗费的申请方法
- 拟申请怀孕·分娩诊疗费的孕产妇或未满2岁婴幼儿的法定代理人(以下简称为“孕产妇”等)须将健康保险怀孕·分娩诊疗费支付申请书提交至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以下简称为“公团”)、金融机构或邮政机构(《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23条第4项、《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4条第1项和第64条第3项第1号、《关于怀孕·分娩诊疗费支付等的标准》第3条第1项及附件第1号格式)。
※ 怀孕·分娩诊疗费可以通过<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在线咨询中心(minwon.nhis.or.kr)网站>予以申请。
怀孕·分娩·流产等诊疗费的支援
何谓“使用券”(国民幸福卡)?
- “使用券”是指旨在用于支付孕产妇及未满2岁婴幼儿的诊疗、药品和治疗材料的购买费用,通过电子方式记录其使用金额,以信用卡或借记卡等形式提供的一种凭单(《关于怀孕·分娩诊疗费支付等的标准》第2条第2号)。
使用券(国民幸福卡)的发放
- 怀孕或生育的职工投保人或被抚养人提出申请(要求)的,公团应经过确认申请人的资格及怀孕或分娩事实后,发放使用券(国民幸福卡)给申请人。(《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23条第5项)
支援金额
- 可以用使用券(国民幸福卡)支付的金额上限遵循以下规定。但是,保健福祉部长官认定为有必要时,可以超过以下上限进行支付(《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23条第7项)。
· 怀单胎时:100万韩元
· 怀两胎以上时:140万韩元
使用券(国民幸福卡)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期限
- 怀孕或分娩的职工投保人或被抚养人接受有关怀孕及分娩的诊疗的,要领取怀孕·分娩诊疗费,就需要将使用券(国民幸福卡)提交给疗养机构。(《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4条第2项)。
- 自怀孕或生育的职工投保人或被抚养人的分娩日期(流产或死产时,为流产或死产之日)起至满2年之日为止,以及自未满2岁婴幼儿的出生日起至满2年之日为止,均可使用所领取的使用券(《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23条第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