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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健康保险(职工投保人)
怀孕·分娩·流诊疗费的支援象及申方法
怀孕·分娩等诊疗费的支援对象
- 怀孕或分娩(包括流产及死产,下同)的职工投保人或被抚养人提交证明怀孕或分娩事实的确认书即可领取对于怀孕·分娩的治疗费。(《国民健康保险法》第50条、《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23条第1项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4条第1项)
怀孕·分娩等诊疗费的申请方法
- 拟申请怀孕·分娩诊疗费的孕产妇或未满2岁婴幼儿的法定代理人(以下简称为“孕产妇”等)须将健康保险怀孕·分娩诊疗费支付申请书提交至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以下简称为“公团”)、金融机构或邮政机构(《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23条第4项、《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4条第1项和第64条第3项第1号、《关于怀孕·分娩诊疗费支付等的标准》第3条第1项及附件第1号格式)。
※ 怀孕·分娩诊疗费可以通过<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在线咨询中心(minwon.nhis.or.kr)网站>予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