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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健康保险(职工投保人)
疗养费”(金津
何谓“疗养费”?
- 职工投保人或被抚养人(配偶及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等)出于紧急情况或其他不得已的理由,在功能类似于疗养机构的机构接受对于疾病、受伤、分娩等的疗养诊疗的,或在非疗养机构分娩的,可从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以下简称“公团”)领取相当于相应疗养津贴的金额作为疗养费。(《国民健康保险法》第49条第1项)
功能类似于疗养机构的机构
- 功能类似于疗养机构的机构如下(《国民健康保险法》第49条第1项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2项):
· 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排除在疗养机构之外的医疗机构等;
· 作为除疗养机构之外的机构,以因腹膜透析而领取疗养津贴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为对象,销售下列产品的医药品销售企业:
√ 腹膜透析液;
√ 用于自动腹膜透析的消耗性材料(仅限于在公团登记在册的医药品销售企业)
· 在公团登记在册的机构中,以需要接受氧疗的患者为对象,通过使用医用氧气发生器等提供氧疗服务的非疗养机构(仅限于实际提供给相关患者的情形);
· 在公团登记在册的非疗养机构中,以糖尿病患者为对象,销售用于血糖检查或胰岛素注射的消耗性材料的医疗器械销售企业;
· 在公团登记在册的非疗养机构中,以神经源性膀胱患者为对象,销售用于自我导尿的消耗性材料的医疗器械销售企业;
· 在公团登记在册的机构中,以需要使用人工呼吸器或咳痰机的患者为对象,提供出租服务的非疗养机构
· 不是把呼吸机租给必要患者的疗养机构、且在公团中登记的机构
疗养费的领取理由与申请方法
- 可领取疗养费的理由及其申请方法如下(《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23条第1项及第3项 ):

疗养费领取理由

方法

因无法使用疗养机构或无疗养机构的原因而接受对于疾病、受伤、分娩(死产指怀孕16周以上)的疗养诊疗的

▪ 疗养费付款请求单(《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8号格式)

▪ 疗养费明细表或税单(相当于药店的处方单及税单)副本1份

▪ 可证明无法使用疗养机构的理由的材料1份

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根据医生处方在除疗养机构之外的医药品销售点购买并使用腹膜透析液或用于自动腹膜透析的消耗性材料的

▪ 疗养费付款请求单(《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8号格式)

▪ 医生处方单1份

▪ 税单、现金发票等可以确认投保人或被抚养人支付金额明细的材料各1份

神经源性膀胱患者根据医生处方在除疗养机构之外的医药品销售点购买并使用用于自我导尿的消耗性材料的

需要接受氧疗的患者根据医生处方通过由保健福祉部长官指定告示的方法接受氧疗的

▪ 疗养费付款请求单(《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9号格式)

▪ 医生处方单1份

▪ 可证明接受氧疗的材料1份

▪ 税单、现金发票等可以确认投保人或被抚养人支付金额明细的材料各1份

糖尿病患者根据医生处方在除疗养机构之外的医药品销售点购买并使用用于血糖检查或胰岛素注射的消耗性材料或糖尿病管理器械时

※ 糖尿病管理器械相关疗养费仅适用于根据2020年1月1日以后开处的处方购买时

▪ 疗养费付款请求单(《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录第19号之3格式)

▪ 医生处方单1份

▪ 税单、现金发票等可以确认投保人或被抚养人支付金额明细的材料各1份

患有由保健福祉部长官指定告示的疾病且需要人工呼吸器或咳痰机的患者,根据医生处方租用人工呼吸器或咳痰机的

▪ 疗养费付款请求单(《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录第19号之4格式)

▪ 医生处方单1份

▪ 可证明租用人工呼吸器或咳痰机的材料1份

▪ 税单、现金发票等可以确认投保人或被抚养人支付金额明细的材料各1份

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患者按照医生的处方,租赁并使用呼吸机(向睡眠中变窄的气管持续输入空气,确保呼吸道畅通的医疗设备)时

 

▪ 疗养费付款请求单(《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录第19号之5格式)

▪ 医生处方单1份

▪ 可证明租赁呼吸机事实的材料1份

▪ 税单、现金发票等可以确认投保人或被抚养人支付金额明细的材料各1份

在非疗养机构分娩的

▪ 疗养费付款请求单(《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录第18号格式)

▪ 可证明分娩事实的材料1份

※ 对于按疗养费类型分类的支付(付款)标准及金额详情,请参考《疗养费保险津贴标准及方法》附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