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养费领取理由 |
申请方法 |
因无法使用疗养机构或无疗养机构的原因而接受对于疾病、受伤、分娩(死产指怀孕16周以上)的疗养诊疗的 |
▪ 疗养费付款请求单(《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8号格式) ▪ 疗养费明细表或税单(相当于药店的处方单及税单)副本1份 ▪ 可证明无法使用疗养机构的理由的材料1份 |
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根据医生处方在除疗养机构之外的医药品销售点购买并使用腹膜透析液或用于自动腹膜透析的消耗性材料的 |
▪ 疗养费付款请求单(《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8号格式) ▪ 医生处方单1份 ▪ 税单、现金发票等可以确认投保人或被抚养人支付金额明细的材料各1份 |
神经源性膀胱患者根据医生处方在除疗养机构之外的医药品销售点购买并使用用于自我导尿的消耗性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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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接受氧疗的患者根据医生处方通过由保健福祉部长官指定告示的方法接受氧疗的 |
▪ 疗养费付款请求单(《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9号格式) ▪ 医生处方单1份 ▪ 可证明接受氧疗的材料1份 ▪ 税单、现金发票等可以确认投保人或被抚养人支付金额明细的材料各1份 |
糖尿病患者根据医生处方在除疗养机构之外的医药品销售点购买并使用用于血糖检查或胰岛素注射的消耗性材料或糖尿病管理器械时 ※ 糖尿病管理器械相关疗养费仅适用于根据2020年1月1日以后开处的处方购买时 |
▪ 疗养费付款请求单(《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录第19号之3格式) ▪ 医生处方单1份 ▪ 税单、现金发票等可以确认投保人或被抚养人支付金额明细的材料各1份 |
患有由保健福祉部长官指定告示的疾病且需要人工呼吸器或咳痰机的患者,根据医生处方租用人工呼吸器或咳痰机的 |
▪ 疗养费付款请求单(《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录第19号之4格式) ▪ 医生处方单1份 ▪ 可证明租用人工呼吸器或咳痰机的材料1份 ▪ 税单、现金发票等可以确认投保人或被抚养人支付金额明细的材料各1份 |
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患者按照医生的处方,租赁并使用呼吸机(向睡眠中变窄的气管持续输入空气,确保呼吸道畅通的医疗设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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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疗养费付款请求单(《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录第19号之5格式) ▪ 医生处方单1份 ▪ 可证明租赁呼吸机事实的材料1份 ▪ 税单、现金发票等可以确认投保人或被抚养人支付金额明细的材料各1份 |
在非疗养机构分娩的 |
▪ 疗养费付款请求单(《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附录第18号格式) ▪ 可证明分娩事实的材料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