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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健康保险(职工投保人)
本人担金
本人负担金额的分担率(示例)
- 住院接受诊疗的
· 疗养津贴总额(由保健福祉部长官指定告示的餐费及对于残疾人牙科诊疗的附加费用除外)之100分之20与住院期间的餐费[包括与影响住院患者餐饮质量和服务的附加要素花费的费用相应的加算金额(以下称“餐费加算金额”)]之100分之50相加的金额由本人承担(《国民健康保险法》第44条第1项、《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19条第1项及附表2第1号ga目1))。
· 但是,使用上级综合医院依照《国民健康保险法》第43条申报的住院病房中,普通住院病房的2人间、3人间、4人间及精神科住院病房的2人间、3人间、4人间时,分别为住院费的100分之50、100分之40和100分之30;使用在综合医院、医院、韩方医院、疗养医院(仅限《残疾人福祉法》第58条第1项第4号规定的医疗康复设施且具备《医疗法》第3条之2条件的医疗机构疗养医院)申报的住院病房中,普通住院病房的2人间、3人间及精神科住院病房的2人间、3人间时,分别为住院费的100分之40和100分之30;对于由保健福祉部长官指定告示的隔离住院,则为其住院费的100分之10(《国民健康保险法》第44条第1项、《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19条第1项及附表2第1号ga目1))。
- 适合接受疗养设施或门诊治疗的
· 根据《医疗法》规定,在疗养医院接受住院诊疗者中,与住院诊疗相比,更适合接受疗养设施或门诊治疗的患者,如属于由保健福祉部长官指定告示的患者群,疗养津贴总额之40%与住院期间的餐费之50%相加的金额由本人负担(《国民健康保险法》第44条第1项 、《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19条第1项 及附表2第1项第ga目2)
- 根据处方配药的
· 根据负责诊疗的医生或牙科医生所开的处方配药的,疗养津贴总额之30%由本人负担(《国民健康保险法》第44条第1项以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附表2第1号da目1)。
√ 此时,年满65岁以上的投保人或被抚养人(配偶及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等)根据处方配药的,本人负担金额如下所示(《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附表2第1号da目1、《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3条以及附表4第1号):
① 疗养津贴费用总额不超过10000韩元的情况:1000韩元
② 疗养津贴费用总额超过10000韩元、不超过12000韩元的情况:疗养津贴费用总额 X 20/100
※ 其他本人负担金额的详情,请参考《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附表2以及《关于本人部分负担金额计算特例标准》。
Q. 身体有点不舒服,我家附近的院看病,生建在上级综院接受精密诊断生所的“上级综院”是什么样院?
A. 上级综合医院是指,在达到一定条件的综合医院中,专业诊疗高难度重症的综合医院。
上级综合医院应设有《关于指定和评估上级综合医院的规则》规定的20多项诊疗科目,备有专属于不同科目的专科医生,配有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等,须满足《医疗法》所规定的有关标准。(《医疗法》第3条之4第1项 )
缴纳方法
- 应疗养机构的请求,由领取疗养津贴者直接向疗养机构缴付本人负担金额。(《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19条第2项 前段)
※ 何诊断额预付制”?
“诊断相关分组定额预付制”(DRG : Diagnosis Related Group Payment System,又称“按疾病诊断分类定额预付制”)是指,将诊疗过程相似的住院患者分成一组,对其一系列诊疗行为指定统一价格并以此为准支付医疗费的一种付费方式。在诊断相关分组定额预付制的支持下,无论医疗服务的类型或分量如何,患者只要负担预先指定的诊疗费即可。
诊断相关分组定额预付制可适用于晶状体(白内障手术)、扁桃体/腺手术、肛门及肛门周围手术(痔疮手术)、腹股沟疝及股疝手术(新生婴儿除外)、阑尾切除术(阑尾炎手术)、子宫及子宫附件手术(恶性肿瘤除外)以及剖腹产的住院诊疗。
<国民健康保险公团 – 政策中心 – 保险津贴 - 诊疗明细综合定额收费制>
健康保险公团负担超额
- 每年由本人负担的本人负担金额之和超过《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附表3所载之本人负担金额上限的,则由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承担超额部分。(《国民健康保险法》第44条第2项 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19条第4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