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国民健康保险(职工投保人)
疗养
疗养津贴的发放对象
- 职工投保人及被抚养人(配偶及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等,下同)有权领取对于疾病、受伤、分娩等的疗养津贴(《国民健康保险法》第41条第1项),详情如下:
· 诊断、检查
· 提供药剂、治疗材料
· 救治、手术及其他治疗
· 预防、康复
· 住院
· 护理
· 移送
疗养
- 疗养津贴(护理及移送除外)由以下疗养机构执行。(《国民健康保险法》第42条第1项前段)
· 依据《医疗法》设立的医疗机构;
· 依据《药师法》规定登记在册的药店;
· 依据《药师法》设立的韩国稀有医药品中心;
· 依据《地区保健法》设立的保健所、保健医疗院及保健分所;
· 依据《农渔村保健医疗特别措施法》设立的保健诊疗所
- 但保健福祉部长官基于公共利益或国家政策的考虑,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等,则有权将下列医疗机构或药店排除在疗养机构之外。(《国民健康保险法》第42条第1 项后段及《国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令》第18条第1项 )
· 依据《医疗法》设立的附属医疗机构;
· 依据《社会福祉事业法》设立且以诊疗社会福利设施人员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
· 因以减免本人负担金额等方式引诱投保人或被抚养人,或由此发生过度诊疗,或要求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而遭受下列停业处分之一的医疗机构;
√ 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规定,在5年内两次以上遭受停业处分或罚款处分的医疗机构;
√ 根据《医疗法》规定,在5年内两次以上遭受暂停执业资格处分的医务人员所设立并运营的医疗机构;
· 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规定,已进入停业处分程序的医疗机构,或受到停业处分的疗养机构创立人所设立的医疗机构或药店;